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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7070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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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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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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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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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河口县卫生健康局对河口媛润理发店公共场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公示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和云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19〕4号)规定,现将对河口媛润理发店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公示如下:
2024年1月9日,河口县卫生健康局依法对河口媛润理发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文书名称和字号是:《河口县卫生健康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卫公当场罚字〔2024〕10号。
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处罚内容:给予河口媛润理发店警告,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5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7日内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1月9日送达执法文书。
河口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