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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70659-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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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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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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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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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河口县卫生健康局对河口县瑶山乡丰客隆超市等9家公共场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公示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和云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19〕4号)规定,现将对河口县瑶山乡丰客隆超市、河口县瑶山乡夜宴歌厅、河口县瑶山芭沙专业美容店、河口县瑶山宾馆、河口县瑶山理发店、河口县瑶山乡嗨吧天籁、河口瑶山美格美发店、河口县瑶山乡时尚E族理发店、河口扬珠足疗店等9家公共场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公示如下:
2024年1月4日,河口县卫生健康局依法对河口县瑶山乡丰客隆超市、河口县瑶山乡夜宴歌厅、河口县瑶山芭沙专业美容店、河口县瑶山宾馆、河口县瑶山理发店、河口县瑶山乡嗨吧天籁、河口瑶山美格美发店、河口县瑶山乡时尚E族理发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文书名称和字号分别是:《河口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卫公当场罚字〔2024〕1号、河卫公当场罚字〔2024〕2号、河卫公当场罚字〔2024〕3号、河卫公当场罚字〔2024〕4号、河卫公当场罚字〔2024〕5号、河卫公当场罚字〔2024〕6号、河卫公当场罚字〔2024〕7号、河卫公当场罚字〔2024〕8号; 2024年1月8日,河口县卫生健康局依法对河口扬珠足疗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文书名称和字号为《河口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卫公当场罚字〔2024〕9号。
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处罚内容:
(一)给予河口县瑶山乡丰客隆超市警告,罚款人民币壹百元整(¥1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1月4日送达执法文书;
(二)给予河口县瑶山乡夜宴歌厅警告,罚款人民币壹百元整(¥1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1月4日送达执法文书;
(三)给予河口县瑶山芭沙专业美容店警告,罚款人民币壹百元整(¥1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1月4日送达执法文书;
(四)给予河口县瑶山宾馆警告,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1月4日送达执法文书;
(五)给予河口县瑶山理发店警告,罚款人民币壹百元整(¥1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1月4日送达执法文书;
(六)给予河口县瑶山乡嗨吧天籁警告,罚款人民币贰百元整(¥2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1月4日送达执法文书;
(七)给予河口瑶山美格美发店警告,罚款人民币壹百元整(¥1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1月4日送达执法文书;
(八)给予河口县瑶山乡时尚E族理发店警告,罚款人民币壹百元整(¥1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1月4日送达执法文书;
(九)给予河口扬珠足疗店警告,罚款人民币壹百元整(¥1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1月8日送达执法文书。
河口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