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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 索引号
    20240913-170659-128
  • 发布机构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11-29
  • 时效性
    有效

河口县水务局关于对河口聚鑫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示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和云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通知》(云政办〔2019〕4号)规定,现对行政违法行为予以公示。

  2022年11月29日,河口县水务局依法对河口聚鑫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文书名称及字号:《河口县水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河水行罚字〔2022〕01号)。处罚依据:根据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和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和《水土保持违法行为违法情节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中对违法行为5的规定。处罚内容:给予河口聚鑫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45万元)的行政处罚及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限期3个月内由你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提出有效治理措施进行整改,并严格落实,消除周边安全隐患。执法文书送达日期:2022年11月29日。

 

 

 

河口瑶族自治县水务局

  202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