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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70654-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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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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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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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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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河口县卫生健康局对河口海伦嘉园商务酒店公共场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公示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和云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19〕4号)规定,现将对河口海伦嘉园商务酒店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公示如下:
因河口海伦嘉园商务酒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曹某某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在前台负责退房和收银)工作的行为,2024年7月16日,河口县卫生健康局依法对河口海伦嘉园商务酒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文书名称和字号:《河口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卫公当场罚字〔2024〕24号。
违法条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之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及《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试行)的通知》云卫规〔2023〕5号的规定。
处罚内容:给予河口海伦嘉园商务酒店警告,处以500元的罚款,责令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7月16日送达执法文书。
河口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