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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70654-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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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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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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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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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河口县卫生健康局对河口烦恼丝美发店公共场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公示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和云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 2019〕4号)规定,现将对河口烦恼丝美发店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公示如下:
因河口烦恼丝美发店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其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15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因河口烦恼丝美发店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其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佰(1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过罚相当的原则和《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试行)的通知》云卫规〔2023〕5号,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给予当事人警告,处以人民币壹仟陆佰元(1600元)的处罚。同时责令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7月9日送达执法文书。
河口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