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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 索引号
    20240913-170653-860
  • 发布机构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06-11
  • 时效性
    有效

河口县卫生健康局对河口鑫丽美发店公共场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公示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和云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19〕4号)规定,现将对河口鑫丽美发店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公示如下:

  因河口鑫丽美发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2024年6月5日,河口县卫生健康局依法对河口鑫丽美发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文书名称和字号:《河口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卫公当场罚字〔2024〕23号。

  违法条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和《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试行)的通知》云卫规〔2023〕5号的规定。

  处罚内容:给予河口鑫丽美发店警告,罚款200元,同时责令7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6月5日送达执法文书。

 

 

河口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