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 索引号
    20240913-170653-242
  • 发布机构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05-16
  • 时效性
    有效

河口县卫生健康局对河口美伦商务酒店(KTV)公共场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公示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和云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19〕4号)规定,现将对河口美伦商务酒店(KTV)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公示如下:

  因河口美伦商务酒店(KTV)杯具清洗保洁消毒的设施设备挪作他用的行为,2024年5月13日,河口县卫生健康局依法对河口美伦商务酒店(KTV)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文书名称和字号:《河口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卫公罚字〔2024〕2号。

  违法条款和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和《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试行)的通知》〔2023〕-9-122)的规定。

  处罚内容:给予河口美伦商务酒店(KTV)警告,处以1000元的罚款,责令15天内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5月13日送达执法文书。

 

 

河口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