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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70220-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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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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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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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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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书
覃岸峰:
为加强大围山自然保护区曼路河水源地的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保障群众饮水安全,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于2021年4月8日向你下达《收回开发农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告知书》,经报河口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收回“河农用(2000)第001号”开发农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并注销该土地使用权证。
二、本决定自下达之日起生效,你方不得再对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租赁、抵押等活动 。
三、如不服本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口人民政府或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张 瑶
电 话:0873-3428146
地 址:河口县河口镇北山长青路2号
河口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