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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70205-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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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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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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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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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催领补偿费通知书
覃岸峰: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0日做出(2023)云25行终14号《行政判决书》,河口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根据该终审判决以及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云2532行初3号《行政判决书》的判决内容“二、被告河口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履行对覃岸峰的行政补偿职责”对你进行行政补偿,补偿内容为:
1、地块建构筑物面积为746.54平方米,建构筑物补偿为19.97万元;
2、道路16069.07平方米,道路补偿为24.10万元;
以上补偿合计44.07万元。
现请你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到河口瑶族自治县自然局领取补偿款和签订河口县曼路河水源地污染整治涉及地块青苗及附着物适当补偿协议书。
特此通知
电话:0873-3422239
地址:河口瑶族自治县河口镇长青路2号
河口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