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口瑶族自治县档案局 因保管不善,将 河房权证20090399号,河国用(2009)字第19228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河口县瑶族自治县档案局
2021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