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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动产登记
  • 索引号
    20240913-170123-864
  • 发布机构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1-29
  • 时效性
    有效

河口县不动产登计办事指南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方便办事群众,提高办事效率,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制定办事指南。

  一、登记业务受理范围:土地、房产等不动产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异议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预告登记等。

  二、登记业务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将不动产各类型登记整合为以上流程,其中权属调查为登记业务前期工作,为后续工作做准备。

   三、不动产各类型登记业务规范

  不动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实地查看、公告)—登簿—发证

  二、 提交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其他身份证明。

  (3)、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

  3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

  (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4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 、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不动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 办理流程

  变更登记申请—受理—审核(实地查看、权籍调查)—登簿—发证

  二、 提交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其他身份证明。

  (3)、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托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权属证书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补充合同;②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3)、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6)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5 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不动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一、 办理流程

  转移登记申请—受理—审核(实地查看)—登簿—发证

  二、 提交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已婚自然人提交结婚证,约定为一方所有的,提交夫妻双方财产约定书,单身的自然人提交未婚证明或离婚证。

  (2)、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其他身份证明。

  (3)、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委托公证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权属证书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继承权公证书;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 、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6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7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继承或受遗赠的;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单方申请。

  三、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不动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一、 办理流程

  变更登记申请—受理—审核(实地查看、公告)—登簿

  二、 提交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已婚自然人提交结婚证,约定为一方所有的,提交夫妻双方财产约定书,单身的自然人提交未婚证明或离婚证。

  (2)、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其他身份证明。

  (3)、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委托公证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权属证书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国有建设用地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不动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首次登记

  一、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实地查看、公告)—登簿—发证

  二、 提交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其他身份证明。

  (3)、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托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

  (1)、立项文件;

  (2)、用地批准文件及土地费缴纳凭证;

  (3)、已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

  (4)、已办理预告登记、抵押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证明;

  4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 、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包括:

  (1)、竣工备案资料;

  (2)、电子竣工图纸(建施图);

  6、 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包括:

  (1)、经备案的不动产测量报告、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2)、经审查合格入库管理的权籍调查成果图件;

  7、 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8 、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9 、民政部门出具的路名及门牌证明;

  10、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不动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变更登记

  一、 办理流程

  变更登记申请—受理—审核(实地查看、权籍调查)—登簿—发证

  二、 提交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其他身份证明。

  (3)、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托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权属证书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3)、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6)、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不动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转移登记

  一、 办理流程

  转移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二、 提交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已婚自然人提交结婚证,约定为一方所有的,提交夫妻双方财产约定书,单身的自然人提交未婚证明或离婚证。

  (2)、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其他身份证明。

  (3)、新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

  (4)、二手房交易登记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委托公证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权属证书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继承权公证书;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 、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6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7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8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继承或受遗赠的;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单方申请。

  三、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不动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使用权

  注销登记

   一、 办理流程

  注销登记申请—受理—审核(实地查看)—登簿。

  二、 提交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其他身份证明。

  (3)、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托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权属证书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

  一、 办理流程

  首次登记申请—受理—审核(实地查看、公告)—登簿—发证

  二、 提交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其他身份证明。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3)、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托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

  5 、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6 、下列情形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2)、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抵押权首次登记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三、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即时办理。

  不动产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 办理流程

  变更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二、 提交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其他身份证明。

  (3)、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托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4 、抵押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

  5 、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因抵押人或抵押权人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单方申请;不动产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抵押人单方申请。

  三、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即时办理。

  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

  一、 办理流程

  转移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二、 提交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已婚自然人提交结婚证,约定为一方所有的,提交夫妻双方财产约定书,单身的自然人提交未婚证明或离婚证。

  (2)、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其他身份证明。

  (3)、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委托公证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4、 抵押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

  (2)、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

  (3)、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抵押权转移登记应当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和债权受让人共同申请。

  三、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即时办理。

  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 办理流程

  注销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二、 提交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其他身份证明。

  (3)、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托人身份证明。

  3 、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4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共同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债权消灭或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抵押权消灭的,抵押人等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三、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即时办理。

  不动产预告登记

  一、 办理流程

  预告登记申请—受理—审核(实地查看、公告)—登簿—发证

  二、 提交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其他身份证明。

  (3)、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托人身份证明。

  3 、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4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作为登记的申请材料。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3)、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转让合同;

  (4)、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

  5 、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预告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的双方当事人。预购商品房的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时,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三、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不动产预告登记变更

  一、 办理流程

  预告登记变更申请—受理—审核(实地查看、权籍调查、公告)—登簿—发证。

  二、 提交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预告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材料;

  4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预告登记变更可以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当事人单方申请。

  三、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

   一、 办理流程

  预告登记转移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二、 提交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按照不同情形,提交下列材料:

  (1)、继承、受遗赠的,提交继承权公证书;

  (2)、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3)、主债权转让的合同和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4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预告登记转移的申请人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预告登记权利人和该预告登记转移的受让人共同申请。因继承、受遗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可以单方申请。

  三、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不动产预告登记注销

  一、 办理流程

  预告登记注销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二、 提交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登记证明;

  4 、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预告登记权利人或生效法律文书记载的当事人。预告当事人协议注销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为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的双方当事人。

  三、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不动产查封登记

  一、 办理流程

  查封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二、 提交材料

  1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

  2 、人民法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函;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应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

  嘱托查封的主体应当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

  三、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即时办理。

  不动产注销查封登记

   一、 办理流程

  注销查封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二、 提交材料

  1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提交委托送达函;

  2 、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或解除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安机关等人民政府有权机关解除查封的,提交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函。

  3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即时办理。

  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

  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办理流程

  转移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二、 提交材料

  1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2、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3 、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4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 遗赠扶养协议;

  5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6 、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7 、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8 、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三、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不动产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实地查看、公告)—登簿—发证

  二、 提交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1)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2)、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3)、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3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4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 、公告期15个工作日无异议;

  三、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不动产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二、 提交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农民集体名称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界址、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4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申请材料上的权利主体是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农民集体一致。

  三、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不动产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二、 提交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农民集体之间互换土地的;

  (2)、土地调整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除应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外,还应提交;

  1、村民、农民互换土地协议;

  2、集体土地调整的,提交土地调整文件;

  3、依法需要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的文件。

  4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转让方是否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受让方是否为农民集体。

  6 、公告期15个工作日无异议;

  三、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不动产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二、 提交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注销登记:

      (1)、集体土地灭失的;

  (2)、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土地所有权灭失的材料。

    三、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不动产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首次登记

  一、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实地查看、公告)—登簿—发证

  二、 提交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1)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

  3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4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 、公告期15个工作日无异议;

  三、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不动产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首次登记

  一、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实地查看、公告)—登簿—发证

  二、 提交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1)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

  3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4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房屋平面图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是否符合规划或者建设;

  5 、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宅基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15个工作日无异议;

  6、按规定进行实地查看。

  三、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不动产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变更登记

  一、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二、 提交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农民集体名称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界址、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权属来源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不动产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转移登记

  一、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二、 提交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依法继承;

  (2)分家析产。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

  (4)因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权属来源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5)、因继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附记栏记载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三、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不动产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注销登记

  一、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二、 提交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集体土地灭失的;

  (2)、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土地所有权灭失的材料。

    三、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

  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二、 提交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下载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3、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下载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3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房屋平面图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是否符合规划或者建设。

  (6) 、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4、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集体建设用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15个工作日无异议;

  5、按规定进行实地查看。

  三、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

  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二、 提交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

  所有权,有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同一权利人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分割或者合并的。

  3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权属来源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

  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二、 提交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

  所有权,有下列情形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作价出资(入股)的;

  (2)因企业合并、分立、破产、兼并等情形,导致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

  (4)因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因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可由单方申请。

  三、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

  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二、 提交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

  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

  所有权。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4)因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三、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根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6)79号,云财非税(2016)53号,云财非税(2016)27号,金财联发(2016)13号文件登记收费要求。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每件80元,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每件550元。(包括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

  证书工本费标准。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第一条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按照第一条收费标准减半收取登记费,同时不收取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

  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

  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

  、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的;

  4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免受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1、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贮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证书的(申请单独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按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

  2、因行政区划分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6、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7、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8、为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减轻登记申请人负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9、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 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得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10、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3、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

  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申请人以同一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一件收费;非同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多件收费。

  办公地点:河口瑶族自治县长青路二号自然资源局一楼大厅

  河口瑶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至11:30

   下午15:00至18:00

  咨询联系电话:  0873-3576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