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肖纯梅 因保管不善,将河口县房河口镇共字第20100785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肖纯梅
2021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