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家光 因保管不善,将 河房权证20130103号,河国用(2013)字第42号;河房权证20130104号,河国用(2013)字第45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陈家光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