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口县人大 因保管不善,将河国用(99)622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河口县人大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