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励 因保管不善,将河房权证20110977,河国用(2011)字第775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黄励
202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