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口支公司因保管不善,将河房权证2003字第0510号、河国用(2003)字第4114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口支公
202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