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雅丽 因保管不善,将河房权证20070612,河国用(2007)字第14654号、河国用(2007)字第14683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雅丽
2022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