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绍珍,因保管不善,将房产证20131195号、土地证河国用2013998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石绍珍
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