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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全生产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13-165907-772
  • 发布机构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4-22
  • 时效性
    有效

河口县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

 河口县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责任落实,防范和遏制
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红河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红河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红安〔2020〕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约见县安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或行业管理职责的成员单位负责人、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负责人,以及县安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或行业管理职责的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见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
第三条 县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县安委会办公室承办,其他约谈由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单独或共同组织实施。共同组织实施约谈的,发起约谈的单位(以下简称约谈方)
应与参加约谈的单位主动沟通,并就约谈事项达成一致。省、州安委会或省、州安委办已进行的约谈,原则不再另行约谈。
第四条 发生较大事故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县党委、政府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由县安委会负责人约谈县安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或行业管理职责的成员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约谈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
(一)发生1起(死亡1人、或重伤3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不含道路运输事故);
(二)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三)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
的;
(四)县安委会挂牌督办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要求完
成调查的,或未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
(五)县政府、县安委会或安委会办公室督办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约谈县级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一)发生非法违法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不含道路运输事故);
1.无证、证照不全或者未取得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许可,以及超出行政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导致的一般事故;
2.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应当关闭而未按照标准关闭继续生产经营,或者关闭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导致的一般事故;
3.证照过期、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或者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导致的一般事故;
4.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或者抗拒安全执法导致的一般事故。
(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行业领域发生1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七条 约谈程序的启动:
(一)县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县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县安委会领导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二)县安委会办公室进行的约谈,由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提出建议,报县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三)县安委会成员单位进行的约谈,由本部门有关内设机构提出建议,报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启动约谈程序。
第八条 约谈经批准后,由约谈方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告知被约谈方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县县安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或行业管理职责的成员单位进行的约谈,约谈会议通知应抄送县安委会办公室。
第九条 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十条 被约谈方为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等接受约谈。被约谈方为县安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或行业管理职责的成员单位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等接受约谈。视情况要求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接受约谈。
第十一条 约谈人员除主约谈人外,还包括参加约谈的县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或其内设科室负责人,以及组织约谈的相关人员等。
第十二条 根据约谈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列席约谈。
第十三条 约谈实施程序:
(一)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讨论分析,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
(四)形成约谈纪要。
县安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或行业管理职责的成员单位进行的约谈,约谈纪要抄送县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整改措施落实与督促:
(一)对无故不参加约谈的,责令进行书面检查,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相关主管机关取消被约谈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二)被约谈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约谈方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三)落实整改措施不力,连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约谈方给予通报,并抄送县级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本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不得为优。
第十五条 约谈方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对中央驻县和省属企业的约谈,参照本办法实施。消防救援、公安交管等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的约谈,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县安委会办公室对约谈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