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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安机关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索引号
    hkxgaj/2025-00006
  • 发布机构
    河口县公安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5-04-09
  • 时效性
    有效

河口县公安局关于禁种铲毒的公告

为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行为始终保持查处打击高压态势,贯彻“零容忍”,“种一株也是违法,种一株也要处罚”的法治理念,坚决打击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活动,继续扩大“零种植”范围,确保“零产量”目标,最大限度地减少毒品社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云南省禁毒条例》等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二、严禁任何餐饮业、单位(企业)食堂和个人销售、添加、食用罂粟苗、罂粟壳、罂粟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罚。

《云南省禁毒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籽、罂粟苗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及其制品的,由食品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原料,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或主动上交非法持有的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或种子、幼苗、罂粟壳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举报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协助收缴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的,将根据国家禁毒办、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印发《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根据国家禁毒办、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印发《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九款规定:举报正在非法种植罂粟或大麻的,1亩以下每案奖励1000元;1亩以上的,每案奖励2000元;举报发现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毒品原植物种子50克以上或罂粟幼苗5000株以上、大麻种子50千克或大麻幼苗5万株以上的,奖励1000元人民币;经举报人提供线索,公安机关抓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嫌疑人的,每抓获1人奖励2000元。

五、禁毒部门将采取无人机航测、人工踏查、有奖举报等多种方式,与检、法机关密切配合,严厉打击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相关违法犯罪活动。违法犯罪行为将严格按照规定纳入个人诚信档案,对本人和子女的升学、入伍、就业、社会补助等有严重的影响,并依法从重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六、各乡(镇)禁毒工作领导小组、禁毒委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禁毒职责,加强对禁种铲毒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巡查,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各乡(镇)未认真履行禁种铲毒职责,被国家禁毒办、省、州禁毒办暗访踏查、无人机航测发现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达到重点整治标准的,县禁毒委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挂牌整治,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禁毒大队:08733459578

城区公安派出所:08733422283

南溪公安派出所:08733532421

城关边境派出所:08733421110

南溪边境派出所:08733531110

桥头边境派出所:08733571110

龙堡边境派出所:08733582110

新街边境派出所:08733561110

坝洒边境派出所:08733501110

老范寨边境派出所:08733541110

瑶山边境派出所:08733551110

水上边境派出所:08733555110



河口瑶族自治县公安局

202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