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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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hkxwhhlyj/2025-0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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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河口县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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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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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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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河文综罚字〔2025〕04号)
当事人:李春艳(导游)
住所(住址等):云南省安宁市温泉街道办事处龙溪路温泉宾馆小区
2025年9月5日,河口县文化和旅游局接到河口县公安局移交的案件线索。内容:2025年9月2日17时许,我局瑶山边境派出所民警在南屏一队巡逻时发现13名形迹可疑人员,经询问,13人系同一越南公司员工,其中,中国籍人员11人,越南籍、韩国籍人员各1人,因越南国庆放假到中国旅游。另外,该公司还有30人参加了旅行社组织的边境旅游团队,13 人于8月31日在南屏乘坐另外30人团队旅游大巴,共43人一同前往红河州弥勒等地旅游,于9月2日返回,并在南屏下车,你私自将该13名持护照人员和30名州内旅游团队进行拼团,并一同前往红河州弥勒等地旅游,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2025年9月9日,河口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车俊峰、罗福安、周茜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后,对位于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县河口镇河边街35号商住楼一栋(1-3层)的河口康辉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进一步的情况核实,通过对该旅行社计调人员了解和核实,河口康辉旅行社有限公司在2025年8月31日,确实有一个团号为KH20250831011,带团导游李春艳,车辆号码:云AV3053,驾驶员:杨玉祥,行程:弥勒-建水-蒙自-河口,30人入境红河州内游的旅游团队,该旅行社并不知道8月31日早上,有13人在南屏上车与他们30个人的这个团队,一同前往红河州弥勒等地旅游,并于9月2日团队返回时,13人在南屏下车被公安部门查获的事情。
2025年9月10日,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2025年9月19日,向出租车司机王政春、魏大春、杨红军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河)文综调通字【2025】04-1号、《调查询问通知书》(河)文综调通字【2025】04-2号、《调查询问通知书》(河)文综调通字【2025】04-3号;
出租车司机王政春、魏大春、杨红军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
2025年9月22日,向旅游大巴车司机杨玉祥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河)文综调通字【2025】04-4号;旅游大巴车司机杨玉祥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
9月16日,分别发函给弥勒市和建水县文旅局执法大队请求协助提供有关旅游团队信息情况,两市县分别于9月24日、25日对弥勒市柏曼温泉酒店前台服务员俞政彬和建水县俞云酒店负责人邓德强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河)文综调通字【2025】04-5号、《调查询问通知书》(河)文综调通字【2025】04-6号。并在酒店内接受调查询问。
9月30日,向导游李春艳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河)文综调通字【2025】04-7号;导游李春艳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
10月11日,向康辉旅行社有限公司计调普元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河)文综调通字【2025】04-8号;康辉旅行社有限公司计调普元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
执法人员分别对出租车司机、大巴车司机、团队入住弥勒酒店前台服务员、团队入住建水酒店负责人、导游李春艳、康辉旅行社计调人员发出调查询问通知书。通过调查询问、调取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固定方式进行调查,在证据面前,导游李春艳承认自己在未向旅行社及任何部门申报的情况下,私自将该13名持护照人员和30名州内游旅游团队进行拼团,并一同前往红河州弥勒等地旅游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1:河口县公安局的《线索移交函》河公函【2025】537号(附:11名中国籍人员护照信息、1名越南籍和1名韩国籍持护照人员信息、团队行程表首页、到南屏接13个人员的出租车及驾驶员信息资料、瑶山边境派出所公安出警移动执法记录仪视频2份)。证明9月2日下午13名游客在南屏加油站下车后被公安查获,游客证明是乘坐云AV3053旅游大巴车下车的事实。
证据2:(河)文综检(勘)字〔2025〕04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证明2025年9月9日16时10分,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县河口镇河边街35号商住楼一栋1-3层,(河口康辉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取证,该旅行社计调人员普元全程见证。
证据3:康辉旅行社现场检查照片3张,营业执照、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各1份,团队名单表、旅游组团地接合同、包车合同、旅行社责任险行程单、现金
预支申请表单、导游报账表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康辉旅行社现场检查时,该场所持有合法证件正常营业。旅行社提供2025年8月31日—2日30人入境团队名单表及团队其他信息表。
证据4:出租车司机杨红军、王政春、魏大春的《调查询问笔录》3份12页,证明2025年9月2日17时左右以上3名出租车驾驶员前往南屏加油站接在南屏加油站从旅游大巴车下车的13名持护照人员的事实。 杨红军、王
政春、魏大春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3张,证明身份证是本人并由本人提供。
证据5:旅游大巴车驾驶员杨玉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2025年8月31日至9月2日,的确有人在南屏加油站有上、下车,在整个旅游期间,这些人和团队一直吃住玩在一起的事实。杨玉祥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1张,证明身份证是本人并由本人提供。
证据6:9月16日,我局向弥勒、建水发送《关于协助调取导游李春艳所带团队游客住宿及相关信息的函》,证明因地区问题,不能跨区域执法,所以请上述两个市县配合协助调取该旅游团队在本县市的相关证据。确保案件处理有充分合法的证据支撑。两个市县的调查取证材料充分证明了这13个持护照人员的吃、住、行、游,都是由导游李春艳统一安排,费用统一支付的事实。
证据7:导游李春艳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1张,证明身份证是本人并由本人自愿提供。
证据8:导游李春艳《调查讯问笔录》1份4页,证明8月31日—9月2日入境旅游团队前往红河州旅游期间,如实陈述了自己私自承揽业务的事实,并提供在弥勒、建水入住酒店的费用和收取13个人的费用。
证据9、AV3053旅游大巴车车载视频截图2张,证明这13个持护照的游客8月31日早上10时27分和9月2日16时16分在南屏加油站上下车视频截图的事实。
证据10:康辉旅行社有限公司计调普元《调查讯问笔录》1份3页,证明2025年8月31日早上,普元进口岸接团号为KH20250831011的越南入境旅游团队,当时团队名单表人数31人,取消1人,实际有客人30人,旅行社并不知道还有13个人在中途南屏上车后随团一起旅游的事实。
证据11:康辉旅行社有限公司计调普元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1张,证明
身份证是本人并由本人提供。
以上相关证据确凿、充分,与案件事实形成关联,并能相互印证,证据已经充分证明导游李春艳私自承揽业务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规定 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以及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文件云文旅规【2023】3号文件《云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从轻处罚,一年内首次实施该条所列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处罚原则,一年内2次实施该条所列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从重处罚原则,一年内3次以上实施该条所列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办案人员参照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文件云文旅规【2023】3号文件《云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导游、领队私自承揽
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于当事人属于在一年内首次实施该条所列违法行为的,符合从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025年10月21日,案件调查终结。
2025年10月29日,我局法制审核通过。
2025年10月31日,执法人员将本案提请我局领导进行集体讨论通过,一致同意执法人员提出的行政处罚意见。
2025年11月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向导游李春艳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文综罚告字【2025】04号,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截至2025年11月12日,当事人李春艳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建议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文综罚告字〔2025〕04号的处罚内容实施行政处罚。
2025年11月13日,执法人员提交的行政处罚决定事项审批通过。
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改正擅自接团、私自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并确保不再违规。因当事人擅自接待的是外国人,因此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贰佰零玖元(¥:209元);2、并处罚款叁仟元整(¥:3000);共计人民币:叁仟贰佰零玖元(¥:3209)。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河口瑶族自治县财政局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口瑶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11月1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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