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信息公开
  • 索引号
    hkxwhhlyj/2025-00013
  • 发布机构
    河口县文化和旅游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5-09-05
  • 时效性
    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河文综罚字〔2025〕03号)

当事人:河口南溪千歌娱乐场所(陈国燕)

主要负责人:陈国燕

住所(住址等):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河口瑶族自治县南溪镇加油站对面原水管站楼(一楼至二楼)

根据河口县公安局南溪边境派出所移交的案件线索。内容:河口南溪边境派出所2025年6月22日21时30分,在对南溪镇镇南社区《河口南溪千歌娱乐场所》检查时,发现二楼777包房有2个疑似未成年人,民警登记在场人员的身份信息后,责令2个未成年人离开了KTV。

2025年6月25日我局接到线索后,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张海、车俊峰、罗福安于2025年6月25日17时00分,到河口南溪千歌娱乐场所进行情况核实,执法人员向该场所的主要负责人陈国燕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说明来意后,对位于南溪镇加油站对面的原水管站楼(一楼二楼)(河口南溪千歌娱乐场所)进行进一步的情况核实。经核实该场所证照齐全,房屋共有二层,KTV包房设在一、二层,总共有13个包间,其中(一楼有6包房、二楼有7个包房),属于合法经营场所,正常营业状态。在对主要负责人陈国燕进行了解时,她积极配合,并带领执法人员对2025年6月22日晚接纳未成年人的包房进行查看,承认了在经营过程中,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该场所的违法事实。执法人员对该场所进行了拍照取证,该场所负责人陈国燕见证了整个检查过程。执法人员核实的情况,与河口县公安局南溪边境派出所移交查获证据资料相符。

2025年6月25日,我局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河)文综改字(2025)03号。

2025年6月27日,我局根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2025年7月1日,我局向当事人河口南溪千歌娱乐场所主要负责人陈国燕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河)文综调通字(2025)03-1号;以及服务员盘文萍下达 《调查询问通知书》(河)文综调通字(2025)03-2号;

2025年7月2日,河口南溪千歌娱乐场所经营者陈国燕和服务员盘文萍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

2025年7月8日,我局向未成年人黄某某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河)文综调通字(2025)03-3号;以及未成年人陶某某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河)文综调通字(2025)03-4号。

2025年7月8日,未成年人黄某某和陶某某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河口县公安局关于南溪边境派出所移交的材料①、南溪边境派出所风险提示函【2025】027号1份,②、未成年人基本信息1份,③、南溪边境派出所关于辖区未成年人管理教育风险隐患情况的报告1份,④、6.22南溪千歌KTV内查获未成年人情况1份,⑤、南溪边境派出所当晚出警移动执法记录仪视频1份,证明了“河口南溪千歌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涉嫌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

证据2:南溪边境派出所出具2个未成年人的《户籍证明》2份2张,证明了未成年人的实际年龄和身份信息。

证据3:(河)文综检(勘)字〔2025〕03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执法程序合法,核实河口南溪千歌娱乐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有关调查过程。

证据4:(河)文综改字〔2025〕03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对河口南溪千歌娱乐场所经营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责令改正。

证据5:执法人员现场取证照片8张,证明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是河口南溪千歌娱乐场所。

证据6:“河口南溪千歌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陈国燕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1张,证明具备有效身份信息和行为能力。

证据7:“河口南溪千歌娱乐场所”服务员盘文萍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1张,证明具备有效身份信息和行为能力。

证据8:“河口南溪千歌娱乐场所”《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共2张,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当事人的经营范围。

证据9:“河口南溪千歌娱乐场所”消费结账单2张,证明6月22日晚上二楼777确实正常营业,并且消费了260元的事实。

证据10:对“河口南溪千歌娱乐场所”主要负责人陈国燕和服务员盘文萍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8页,证明该场所允许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的事实及相关证据的真实、合法、关联性。

证据11:未成年人黄某某监护人黄忠明(父亲)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1张,黄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1张,证明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12:对未成年人黄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由监护人黄忠明(父亲)陪同来做笔录,证明了他本人在2025年6月22日晚,到过“河口南溪千歌娱乐场所”二楼777包间唱歌事实。

证据13:未成年人陶某某监护人陶章云(父亲)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1张,陶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1张,证明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14:对未成年人陶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由监护人陶章云(父亲)陪同来做笔录,证明了他本人在2025年6月22日晚到过“河口南溪千歌娱乐场所”二楼777包房唱歌的事实。

证据15:执法人员调取监控视频1份,证明了河口南溪千歌娱乐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过程。

以上相关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与案件事实形成关联,并能相互印证,证据已充分证明该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事实。

当事人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经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办案人员参照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文件云文旅规〔2023〕3号文件《云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 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的规定:1、从轻处罚,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处罚,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3、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本案虽然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增加了社会安全风险,破坏行业规范,但是当事人是初次违反本规定,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执法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配合提供证据材料。所以建议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60元,3、罚款人民币20000元。

2025年8月7日,案件调查终结。

2025年8月12日,我局法制审核通过。

2025年8月14日,执法人员将本案提请我局领导进行了集体讨论通过,一致同意执法人员提出的行政处罚意见。

2025年8月1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河口南溪千歌娱乐场所”主要负责人陈国燕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文综罚告字〔2025〕03号,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

2025年8月21日,当事人向本机关提出申请依法进一步减轻或免除罚款,将(河)文综罚告字〔2025〕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作出的2万元处罚,减至2000元罚款的陈述申辩申请。

2025年8月27日,根据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申请,我局召开了局领导会议形成了统一性意见,一致认为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的事项,不予采纳,维持原拟处罚意见。

2025年8月28日,我局书面向当事人陈国燕作出了陈述申辩申请的答复。

2025年9月1日,执法人员提交的行政处罚决定事项审批通过。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贰佰陆拾元(¥:260);3、并处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共计人民币:贰万零贰佰陆拾元整(¥:20260)。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河口瑶族自治县财政局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口瑶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9月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