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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信息公开
  • 索引号
    hkxwhhlyj/2025-00011
  • 发布机构
    河口县文化和旅游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5-06-17
  • 时效性
    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河文综罚字〔2025〕02 号)

当事人:红河阳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

负责人:黎梓菡

住 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县广龄街中段改造工程D幢02号一层

2025年3月30日晚,河口县文旅局接获警情通报,内容:2025年3月30日22时40分许,有越南旅游团队未能按时完成通关返回越南,43名游客滞留在口岸联检大楼。接报后,河口县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林璟带队赶赴南溪河口岸联检大楼,开展现场核查处置工作。

2025年4月7日10时10分,我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冯秀贞、汪炜杰、罗福安三人对位于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县“红河阳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现场负责人出示执法证说明来意后,对关于2025年3月30日晚上因越南旅游团队未能按时完成通关返回越南一事深入了解核实,经与红河阳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负责人黎梓菡了解得知:红河阳光河口分公司接受越南旅游服务公司的委托,于2025年3月28日,接待了43名越南籍游客入境,团号:RJH-250328HH-3-1,行程是为期3天2晚的中国红河州内旅游,预定于3月30日晚餐后,安排游客离境,整个行程结束。在实际执行中,红河阳光河口分公司在越南旅游服务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旅游接待服务费的情况下,于3月28日8时从河口口岸将越南团队43人接待入境,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国内旅游接待服务。直至3月30日晚餐后,越南旅游服务公司仍然未向“红河阳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支付旅游接待服务费,因此,中方旅游公司和越方旅游公司由于经济纠纷导致该团队未能按时离境造成延时通关。我局接到河口城区派出所警情通报后,及时与公安、边检和涉案旅行社等部门协同配合开展处置工作,该团队游客于3月30日23:15时从河口口岸出境,结束国内行程。

我局执法人员在了解情况后即对旅行社负责人黎梓菡(注:本人不在河口,委托分公司的出纳刘光玲全权办理此案)、出纳刘光玲、项目组负责人王欢、带团导游李小刚发出调查询问通知,通过对三人的询问笔录陈述的内容,证实了红河阳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确实未收到越方旅游公司委托的入境旅游团队的旅游服务接待费。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1:现场检查图片3张3页,证明2025年4月7日10时10分河口文旅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红河阳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开展关于2025年3月30日22时40分因越南游客未能按时通关一事进行了调查、了解核实情况。

证据2:《负责人授权委托书》1份1页,证明“红河阳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负责人本人不在当地,委托出纳刘光玲全权代理此案直到本案结束。

证据3:“红河阳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负责人黎梓菡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1张、出纳刘光玲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1张、项目组负责人王欢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1张、带团导游李小刚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1张,证明身份证是本人并由本人自愿提供。

证据4:“红河阳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各1份2张,证明该场所持有合法证件正常营业。

证据5:团队入境旅游合同1份12张,证明该旅行社分公司确实接待了越南旅游团队入境。

证据6:“红河阳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导游派团单1份3张,证明该旅行社分公司确实有安排出团。

证据7:“红河阳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与越南河内旅游国际服务贸易有限公司(越南China Express Tour)签订的旅游业务合作协议1份5张,证明该旅行社分公司和越南河内旅游国际服务贸易有限公司(越南China Express Tour)确实签有旅游业务合作协议。

证据8:“红河阳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的情况说明1份2张,证明该旅行社分公司确实未收到越南河内旅游国际服务贸易有限公司(越南China Express Tour)支付的旅游接待服务费,两家公司间存在经济纠纷,导致了越南旅游团队未能按时完成通关返回越南,43名游客滞留在口岸联检大楼。

证据9:“红河阳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关于旅行费用的通知1份1张,证明该旅行社分公司未收到旅游服务接待费并有向越南游客追款的行为。

证据10:对“红河阳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出纳刘光玲、项目组负责人王欢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9页:从她们两人的陈述证明该旅行社分公司在2025年3月28日至3月30日经营期间,确实接待了越方旅游公司43人的越南入境旅游团队,但未收到越方旅游公司委托的入境旅游团队的旅游接待服务费。

证据11:对“红河阳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委派带团导游李小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该分公司确实接待这个团队并委派了导游全程陪同直至行程结束。

本案通过调查,相关证据确凿、充分,与案件事实形成关联,并相互印证,证实了“红河阳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2025年3月28日至3月30日经营期间,确实接待了越方旅游公司43人的越南入境旅游团队,但未收到越方旅游公司委托的入境旅游团队的旅游接待服务费的事实。本机关执法人员2025年5月26日告知当事人“红河阳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注:案子后期由“红河阳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总公司法人解云程亲自处理),并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文综罚告字〔2025〕2号文一份(注:由红河阳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人解云程在旁安排工作人员肖枝签收),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收到告知书第四天2025年5月30日向我局提交了一份情况说明,内容是:恳请我局综合考虑企业经营困境、整改诚意及社会效益,依法调整处罚决定,撤销停业整顿处罚,给予企业生存与发展机会;建议采取如下柔性替代措施:(一)责令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二)允许我司边经营边整改,保障跨境业务连续性。接到情况说明后,我局领导召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维持2025年5月22日经过局领导集体讨论的处罚决定,即维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并就处罚理由、事实和依据作出了书面答复递交给当事人。截至2025年6月11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异议。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参照云文旅规〔2023〕3号文件《云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从轻处罚原则,一年内首次实施该条所列违法行为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2个月。执法人员根据办案原则,结合当事人的行为在行业内造成的一定影响,鉴于本次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是越南旅游服务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旅游接待服务费引起,且当事人初次违反本规定,并积极主动配合执法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配合提供证据材料,符合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云文旅规〔2023〕3号文件《云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从轻处罚原则,一年内首次实施该条所列违法行为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2个月。

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红河阳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注:停业整顿时间:2025年6月12日至2025年8月12日)。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口瑶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6月1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