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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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hkxwhhlyj/2025-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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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河口县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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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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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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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河文综罚字〔2025〕01号)
当事人:河口南溪金色年华娱乐厅(朱永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朱永红
住所(住址等):云南省红河州河口县南溪镇花园广场旁
2025年3月27日15时20分,河口县文旅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河口县公安局移交关于南溪镇金色年华KTV存在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的工作提示函线索。内容:河口南溪边境派出所2025年3月23日零时48分接到群众报警称:南溪镇金色年华娱乐厅KTV305号包间疑似有未成年人在唱歌,接警后发现“河口南溪金色年华娱乐厅”在经营期间存在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情况。
2025年4月1日早上10时00分,我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周茜、车俊峰、罗福安向该场所的现场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后,即对位于云南省红河州河口县南溪镇花园广场旁(河口南溪金色年华娱乐厅内)进行进一步的核实。该场所证照齐全,房屋共有五层,KTV包房设在一、二、三层,总共有17个包间,其中(一楼有1包房、二楼有8个包房、三楼有8个包房),属于合法经营场所,正常营业状态。经询问该场所负责人朱永红和总台收银王晶得知,2025年3月22日晚三楼KTV305包间是盘莲平定的,他兄弟盘志光邀请多位朋友参加。经现场调查询问确实存在未成年人进入娱乐。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场所经理朱永红及总台收银王晶发出调查询问通知书,通过调查询问笔录陈述的内容及收集当天晚上该场所监控视频、消费结账单,河口南溪金色年华娱乐厅负责人和前台收银员已承认2025年3月22日晚上至23日凌晨,该场所的305包房确实接纳了未成年人进入娱乐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1:河口公安局移交关于南溪镇金色年华KTV存在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的工作提示函,附件涉及人员基本信息1份4页,接处警登记表1份1页,民警出警执法记录仪视频对在《河口南溪金色年华娱乐厅》消费的未成年人进行询问光盘一份、询问截图1张,证明2025年3月22日晚上至3月23日凌晨之间“河口南溪金色年华娱乐厅”确实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娱乐。
证据2:《户口证明》1份3张,2025年4月8日河口县公安局南溪边境派出所再次提供未成年人户口信息证明。
证据3:现场检查勘验图片5张3页,证明2025年4月1日早上10时河口县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河口南溪金色年华娱乐厅”进行检查,核实情况。
证据4:“河口南溪金色年华娱乐厅”法定代表人朱永红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1张,证明身份证是本人并由本人自愿提供。
证据5:“河口南溪金色年华娱乐厅”前台收银王晶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1张,证明身份证是本人并由本人自愿提供。
证据6:“河口南溪金色年华娱乐厅”《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各1份2张,证明该场所持有合法证件正常经营。
证据7:“河口南溪金色年华娱乐厅”消费结账单1张,证明3月22日晚上三楼305确实开房消费和实际收费946元。
证据8:《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证明2025年4月1日10时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云南省红河州河口县南溪镇花园广场旁(河口南溪金色年华娱乐厅)进行检查和取证,该场所经理朱永红、前台收银员王晶全程见证。
证据9:对“河口南溪金色年华娱乐厅”经理朱永红、前台收银员王晶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9页,证明该场所2025年3月22日晚至23日凌晨经营期间,如实陈述了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娱乐的过程,并提供了该场所三楼过道的监控视频。
证据10:河口南溪金色年华娱乐厅:2025年3月23日凌晨监控视频截图2张2页,证明该场所当天晚上确实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娱乐。
证据11:未成年人盘志光监护人李开秀(母亲)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1张,盘志光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1张,证明身份证是本人并由本人自愿提供。
证据12:对未成年人盘志光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由监护人李开秀(母亲)陪同来做笔录,证明2025年3月22日晚至凌晨,陈述了当天晚上“河口南溪金色年华娱乐厅”接纳未成年人的过程,并指认确实有未成年人在该场所305包间娱乐。
证据13:未成年人马山然监护人马柒怕(父亲)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1张,马山然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1张,证明身份证是本人并由本人自愿提供。
证据14:对未成年人马山然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由监护人马柒怕(父亲)陪同来做笔录,证明2025年3月22日晚至凌晨,陈述了当天晚上“河口南溪金色年华娱乐厅”接纳未成年人的过程,并指认确实有未成年人在该场所305包房娱乐。
本案通过调查,相关证据确凿、充分,与案件事实形成关联,并能相互印证,证据已充分证明该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事实。本机关执法人员2025年5月30日告知当事人“南溪金色年华娱乐厅”经理朱永红,并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文综罚告字〔2025〕01号文一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截至2025年6月5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诉和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经营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参照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文件云文旅规[2023]3号文件《云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规定: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从轻处罚原则,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所述,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玖佰肆拾陆元(946);3、并处罚款贰万元整(20000)。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河口瑶族自治县财政局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口瑶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6月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