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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hkxczj/2024-00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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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河口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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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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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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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等税收优惠政策概览
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等税收优惠政策概览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4年10月
前言
减税降费是党中央、国务院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因时应势强化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的重要举措,着力稳经营主体和保就业,加大宏观政策实施力度,对减轻企业负担、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落实好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我国支持科技创新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我国支持制造业发展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和“两新”税收优惠、区域性、普惠性税收优惠等政策指引,结合我省实际,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梳理形成了《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等税收优惠政策概览》,涵盖60项政策。
为方便经营主体、社会公众更好地掌握了解政策,《概览》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逐一列明享受主体、优惠内容、政策依据等内容。需要说明的是,本概览所列内容不是税收执法或申请享受政策的依据,政策执行请以正式文件为准,相关政策如有更新,请以最新规定为准。
目 录
一、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9条)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二)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三)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四)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五)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六)天使投资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七)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税收优惠政策
(八)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九)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二、吸引和培育人才税收优惠政策(6条)
(一)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由2.5%提高至8%
(二)由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三)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
(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五)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奖励递延纳税政策
(六)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
三、研发投入税收优惠政策(7条)
(一)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
(二)企业投入基础研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四)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五)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加速折旧或摊销政策
(六)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政策
(七)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四、成果转化税收优惠政策(4条)
(一)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三)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企业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
(四)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7条)
(一)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三)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政策
(四)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
(五)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税收政策
(六)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
(七)科普单位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六、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6条)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政策
(三)集成电路研发费用120%加计扣除政策
(四)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五)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税前扣除政策
(六)软件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款作为不征税收入政策
七、专项支持制造业税收优惠政策(9条)
(一)纳税人生产销售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纳税人生产销售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征消费税政策
(四)利用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政策
(五)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政策
(六)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政策
(七)对符合条件的电池和涂料免征消费税政策
(八)销售自产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九)生产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八、设备更新和消费以旧换新税收优惠政策(5条)
(一)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政策
(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四)相关专用设备智能化数字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
(五)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九、普惠性、区域性政策中相关税收优惠(7条)
(一)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政策
(三)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五)对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
(六)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七)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享受主体】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
【优惠内容】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3年第17号)
(二)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享受主体】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
【优惠内容】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三)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享受主体】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
【优惠内容】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3年第17号)
(四)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享受主体】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
【优惠内容】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五)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享受主体】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
【优惠内容】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该合伙创业投资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3年第17号)
(六)天使投资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享受主体】
天使投资个人。
【优惠内容】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3年第17号)
(七)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
【优惠内容】
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业投资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业投资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创业投资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业投资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业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4号)
(八)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境内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以下简称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36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此期间内离职的,应在离职前缴清全部税款。
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此期间行权的,可按上述规定执行。纳税人在2023年1月1日后行权且尚未缴纳全部税款的,可按上述规定执行,分期缴纳税款的期限自行权日起计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2号)
(九)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上述政策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执行,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政策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8号)
(一)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由2.5%提高至8%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二)由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科技奖金获奖人员。
【优惠内容】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技术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三)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人员。
【优惠内容】
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科技人员。
【优惠内容】
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
(五)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奖励递延纳税政策
【享受主体】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获奖人。
【优惠内容】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
(六)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
【享受主体】
以技术成果入股的个人。
【优惠内容】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一)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
【优惠内容】
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1号)
(二)企业投入基础研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出资方:企业。
接收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
【优惠内容】
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2号)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
(四)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7号)
(五)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加速折旧或摊销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1.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六)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政策
【享受主体】
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出版物进口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
(七)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享受主体】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优惠内容】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
(一)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以技术成果入股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三)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企业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
【享受主体】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居民企业。
【优惠内容】
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四)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发生技术转让的居民企业。
【优惠内容】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一)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优惠内容】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优惠内容】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到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三)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政策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四)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个人股东。
【优惠内容】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五)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税收政策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优惠内容】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上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2号)
(六)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
【优惠内容】
个人所得税政策:
1.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具体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由创新企业在其境内的存托机构代扣代缴税款,并向存托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对于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安排)的相关规定予以抵免。
企业所得税政策:
1.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2.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
1.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2.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3.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4.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印花税政策: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创新企业CDR,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创新企业CDR,是指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规定的试点企业,以境外股票为基础证券,由存托人签发并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2号)
(七)科普单位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科普单位、开展科普活动的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
【优惠内容】
2027年12月31日前,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0号)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现行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二)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政策
【享受主体】
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
【优惠内容】
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准予退还。购进的设备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
(三)集成电路研发费用120%加计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集成电路企业。
【优惠内容】
集成电路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3年第44号)
(四)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
1.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2.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4.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5.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可按上述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上述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6.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按照上述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1.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上述优惠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
4.享受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其主体企业应符合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5.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6.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7.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范围和条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第二条执行;财税〔2016〕49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中“具有劳动合同关系”调整为“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第(三)项中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的比例由“不低于5%”调整为“不低于2%”。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45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享受主体】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六)软件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款作为不征税收入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一)纳税人生产销售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
(二)纳税人生产销售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三)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征消费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消费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征消费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
(四)利用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消费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利用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
(五)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政策
【享受主体】
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生产企业;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
【优惠内容】
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消费税;对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购进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消费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 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
(六)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消费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公告》(2023年第69号)
(七)对符合条件的电池和涂料免征消费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消费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
(八)销售自产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销售自产新型墙体材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所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
(九)生产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的企业。
【优惠内容】
生产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2023年第57号)
(一)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政策
【享受主体】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的企业。
【享受内容】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2021年第36号)
(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
【享受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的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
(三)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享受主体】
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
(四)相关专用设备智能化数字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9号)
(五)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享受主体】
购置新能源汽车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一)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3号)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三)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四)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五)对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上述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
(六)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加大“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2022年第21号)
(七)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