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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65420-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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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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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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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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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河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河口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政策性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请示
河口县人民政府:
为推进节能环保价格改革,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节能减排,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发〔2016〕34号)、《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快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价格〔2017〕61号)、《转发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快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文件的通知》(红发改价〔2017〕226号)精神,河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河口县发展和改革局拟将河口县污水处理费进行政策性调整。
一、现行收费标准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河口县供水价格的批复》(红发改价〔2009〕285号)文件中规定,污水处理厂未建成前按0.30元/立方米征收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厂建成投入使用后污水处理费按0.80元/立方米征收。目前,污水处理费我县按0.30元/立方米收取。
二、拟进行政策性调整收费标准
根据《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快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价格〔2017〕61号)文件:“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立方米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0元”的规定,我县污水处理费拟进行政策性调整,收费标准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调整为0.85元/立方米(政策规定下限)。
(二)归并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分类,将工商业用水、特种行业用水用水合并为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统一调整为1.20元/立方米(政策规定下限)。
三、其他相关事项
(一)优惠政策。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给予优惠,每月每户用水量6立方米(含6立方米)内的,污水处理费减半征收;用水量超出6立方米的部分污水处理费按标准执行。
(二)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收费对象。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干休所、敬(养)老院、孤儿院、社会福利单位、城市消防用水;财政拨款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院校(行政用水)、科研机构、医疗单位、新闻出版、文体活动场馆用水;园林绿化、环卫环保、公园等公用事业及其它非营利性社团组织用水等。
(三)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收费对象。工矿企业、交通运输业、农林渔业用水;商业贸易、餐饮服务业、旅社、招待所、宾馆酒店、疗养院、旅游娱乐业、影剧院、技术服务、信息咨询、中介机构、金融保险业、信托投资、证券交易、房地产、邮电通信等经营服务性行业用水及建筑施工用水;桑拿、洗头、足疗、特种服务业和洗车用水等。
(四)收费按终端到户用水量计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加收除居民和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五)收费主体应做好污水处理收费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污水处理收费政策顺利实施。
四、执行时间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调整后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自公示1个月后执行。
五、听证会召开情况
按照法定程序,河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河口县发展和改革局于2018年9月18日举行了听证会,广泛听取了各方代表的意见,代表们对污水处理费进行政策性调整没有意见,赞同该方案,个别代表认为调整幅度大,建议考虑承受能力,分步实施到位。
妥否,请示。
河口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河口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10月15日
附件【河建联发(2018)4号 关于政策性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请示(有章).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