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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0240913-165419-614
  • 发布机构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09-09
  • 时效性
    有效

河口县发展和改革局 河口县水务局关于印发河口县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县自来水厂:

  为全面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城镇节水减排,推进绿色发展,根据《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云价价格〔2018〕78号) 和《红河州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精神,我们制定了《河口县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口县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细则

 

河口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河口瑶族自治县水务局

  2018年11月22日

 

附件:

 

河口县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云价价格〔2018〕78号)和《红河州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

  一、重要意义

  河口县虽然是水资源相对丰富的地区,但水库建设不足,水资源储备能力弱,优质水少,功能性缺水和优质水缺乏现象仍然存在。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严格用水定额管理,有利于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提高非居民用户节水意识,对有效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绿色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积极推进水价综合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价格〔2013〕75号)印发后,2017年底,虽然我县相应出台了非居民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政策,但由于未有对应的分行业、分企业用水定额或用水计划,所以我县实际并未执行非居民用水超计划或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为完善水价制度,保证政策协同,进一步促进节约用水,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和用水定额的引导作用,按照上级规定,必须加快建立健全和全面推进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二、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以严格用水定额管理为依托,以改革完善计价方式为抓手,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标准、落实责任等手段, 2018年底前,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提高非居民用户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因地制宜。根据我县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贯彻落实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二是保障合理需求。科学制定定额标准,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保障非居民用户合理用水需求。三是积极稳妥推进。根据定额用水管理要求,先对条件较为成熟的重点行业和用水大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不断积累经验,完善政策,逐步全面推开。

  三、实施内容

  (一)实施范围

  1.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全面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原我县出台的实行超计划加价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此次一律调整为依据定额进行管理,对同一非居民用户不同时执行超定额用水加价和超计划用水加价政策。对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将采取积极稳妥的办法,逐步调整归并到位,具体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2.城镇自备水源用户取水,按照《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云价价格〔2011〕128号)、《云南省物价局关于积极推进水价综合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价格〔2013〕7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6〕28号)规定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并在征收标准的基础上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二)用水定额。

  1.用水定额核定。严格执行定额标准是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重要基础。为保障非居民用水户的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用水定额根据云南省地方标准《行业用水定额》(db53/t168-2013),结合非居民用水的行业类别、生产经营规模等因素由供水企业合理确定,报县水务局备案。城镇自备水源取水用水定额由县水务局确定。

  2.用水定额调整。生产经营规模发生变化,必须调整用水定额,在发生变化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由核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核定。

  (三)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1.分档水量。根据用水定额标准,充分考虑水资源稀缺程度、节水需要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按照上级规定,水量分为三档,用水定额为第一档水量,主要保障非居民用水户正常生产、经营需求;第二档用水量为超用水定额30%以下(含30%)的部分;第三档用水量为超用水定额30%以上的部分。

  2.加价标准。二档水价加价标准为一档水价的0.5倍,三档水价加价标准为一档水价的1倍。

  3.城镇公共供水管网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价格

  (1)工商业用水在定额以内的用水量,到户供水价格3.50元(含水资源费,未含污水处理费,下同。)/m³;超定额30%以内的,超第一档的部分到户供水价格5.15元/m³;超定额30%以上的,超第二档的部分到户供水价格6.80元/m³。

  (2)特种行业用水在定额以内的用水量,到户供水价格6.00元/m³;超定额30%以内的,超第一档部分到户供水价格8.90元/m³;超定额30%以上的,超第二档部分到户供水价格11.80元/m³。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价格表

  公式为:总水费=第一档到户供水价×第一档用水量+第二档到户供水价×第二档用水量+第三档到户供水价×第三档用水量

  4.城镇自备水源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

  (1)工商业用水超定额30%以内的,超第一档的部分到户供水加价1.65元(未含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下同。)/m³;超定额30%以上的,超第二档的部分到户供水加价3.30元/m³。

  (2)特种行业超定额30%以内的,超第一档部分到户供水加价2.90元/m³;超定额30%以上的,超第二档部分到户供水加价5.80元/m³。

 
 

  城镇自备水源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表

  公式为:用水加价总额=第二档到户供水加价×第二档用水量+第三档到户供水加价×第三档用水量

  5.对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执行《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政策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云价价格〔2010〕124号)规定的差别水价政策,即:限制类企业在现行水价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50元,淘汰类企业加价1.00元。

  (四)加价项目。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仅为自来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

  (五)计量周期和基数调整。计量周期根据我县实际,在充分考虑非居民用户习惯和生产周期性差异及供水企业抄表等因素,按月作为计量周期。因供水企业抄表等原因推迟或提前抄表的,以延迟或提前的天数占计量周期的比例,增加或减少用水定额计费基数。

  (六)加价收费和资金使用。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工作由县水务局指定部门负责收取。按照“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专项用于节水管理、节水计量设施建设、节水技术改造和推广、供水管网及户表改造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县水务局提出,报县政府研究决定。

  四、实施步骤

  (一)分步落实。分行业、分企业逐步探索实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条件较为成熟的重点行业和用水大户率先实行。

  (二)实施时间。从2018年12月1日起执行。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建立和落实工作。县发改局牵头做好制度建立工作,主要负责分档水量划分和加价标准制定等工作;县水务局牵头抓好落实工作,主要负责计费周期确定、超定额用水核定、监督加价及收取等工作。做到有制度、有落实、有监管。

  (二)推进成本监审和公开。加强对供水企业成本的常态化监审,进一步健全供水企业信息披露机制,继续推进供水企业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公开,扩大公众参与范围和程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完善配套措施。各相关部门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完善用水计量设施,积极推行智能化管理,提高用水计量效率和精准度,为建立健全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提供更有利的基础条件。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建立节水激励机制,对用户定额内用水的节约部分给予适当奖励。

  (四)加强督促检查。县发改局、水务局做好信息汇总报送工作,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适时通报工作落实情况。

  (五)加强宣传引导。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多渠道、多方式开展宣传。强化水情教育,大力宣传我县水资源现状,引导非居民用户树立节水观念,提高节约用水自觉性。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政策解读,适时宣传政策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创造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