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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65416-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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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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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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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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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河口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提醒告诫的函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为全面践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贯彻《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18年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调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努力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利益,现对我县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反价格垄断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
二、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三、各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经营者在节日期间,特别是开展促销活动中,要认真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做到明码标价;不得提高价格打折让利、虚假优惠折价、虚构原价;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有价格附加条件的必须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必须如实明确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等);不允许任何经营者趁节日期间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以及散布涨价谣言。
四、客运公司、车站应树立良好的窗口形象,认真遵守价格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票价政策。做好票价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要在醒目位置标明自愿购买保险,严禁强制搭售保险,严禁趁节日之机搭车乱收费。
五、各旅行社、旅游景点和景区要做好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示工作。各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招揽游客;不得以“零负团费”、“特价”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宣传、招揽和组织接待游客;不得擅自缩短旅游时间、遗漏旅游景点景区、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不得随意更改合同中的价格约定。各旅游景点景区门票价格应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优惠、减免措施。不得有强行销售联票、强制代收保险费以及其他乱加价、乱收费行为。
六、各宾馆酒店、餐饮业、洗车场、家政服务、美容美发场所等服务行业,经营者节日期间应履行价格承诺,不得随意涨价。价格如有变化的,必须提前明码标价公示告知消费者。严禁事后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欺诈消费者。
七、各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要加强自律,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联合提价、操纵市场价格。要积极引导企业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按照提醒告诫要求,认真进行清理整顿,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对违反以下行为的:
一是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不标明价格的;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等四种方式,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二是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三种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三是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经营者及相关单位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投诉举报。
河口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