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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65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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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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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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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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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规范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河口县各有关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部分政府定价收费和价格项目放开后的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平竞争,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各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河口县发展和改革局、河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对部分政府定价项目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并规范其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提醒告诫各有关机动车检测、生猪屠宰加工服务、律师服务、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和再生水等经营者,要严格遵守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加强价格自律,诚信经营,杜绝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发生。
一、建立自主定价机制
(一)切实加强行业价格自律,自觉确保经营服务价格定价合理,自觉维护行业价格秩序。
(二)应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放开部分政府定价项目并加强收费和价格监管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1〕683号)有关规定,本着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服务项目成本和市场情况依法合理制定或调整价格,并保持价格相对稳定;价格调整应循序渐进,分步实施,设施设备成本应按照资产折旧的规定年限合理分摊。制定或调整价格时应在执行前一周将项目名称、价格、监督举报电话等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电子屏、行业网站等方式向社会进行公开。
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高过快上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严格按照规定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树立公平竞争意识,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三)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四)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法律责任
(一)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经营者,将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视情节轻重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经营者,将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经营者,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四)对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四、加强经营服务价格行为监管
县发改局和县市场监管局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放开的部分政府定价项目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和舆情监测,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充分发挥12315举报投诉平台作用,及时受理举报投诉。对没有进行明码标价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确保价格政策落实到位,着力减轻企业负担。
河口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