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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64547-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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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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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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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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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河环罚字〔2021〕01号)
红河环罚字〔2021〕01号
泸西县宏达畜牧供销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32584806621Q
身份证号:532527XXXXXXXX0036
法人代表:谢平波
地 址:河口县河口农场一队
2021年1月27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交叉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到河口县河口农场一队对泸西县宏达畜牧供销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进行验收,已经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交叉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2021年1月27日出具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录像说明》5组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7日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河环罚告字〔2021〕0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我局提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申请撤销处罚,未提出听证申请。陈述申辩主要理由如下:一是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进行验收,已投入生产使用的问题批评指正表示接受;二是关于“处罚人民币贰拾万零伍仟元”望研究改为批评教育即可,值此经济危机期间,公司目前确实经营困难,利润薄弱,举步艰难,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后期将严格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管理。
经审核,你公司的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你公司能主动整改,积极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依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本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零伍仟元整(205,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河口县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0000003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河口县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红河州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敏 联系电话:3577095
地址:河口县北山行政中心213室 邮编 :661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