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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64547-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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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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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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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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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河口分局2020年机动车销售企业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19〕5号)要求,全面落实我州2020年部门联合抽查计划,特制定本抽查工作方案。
一、联合抽查部门
(一)牵头部门: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河口分局
(二)协同部门:河口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联合抽查时间
2020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30日。
三、联合抽查范围
河口县范围内本系统监管的机动车销售企业。
四、联合检查内容
(一)牵头部门检查抽查内容:1.检查销售企业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情况;2.机动车销售企业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二)协同部门检查内容:协同检查相关内容。
五、联合抽查比例
截止2020年12月25日,全县监管对象4户,按6%的比例抽取,共1户。
六、联合抽查名单抽取
1.检查对象:由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河口分局、河口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云南)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如在本年度中已经被抽取检查过的,则不再进行检查;检查对象如已经被其他抽查计划抽取但尚未实施检查的,应合并检查事项一并实施检查。
2.执法人员:由检查实施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分别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匹配。
七、联合抽查方式
本次部门联合检查方式采取现场检查抽查的方式进行。
八、抽查结果处理和运用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牵头部门和协同部门应在抽查工作完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分别将检查抽查结果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云南)”记于市场主体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向社会公示。牵头部门和协同部门要积极公示检查结果,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对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做好后续的监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
九、联合抽查工作要求
1.选派专业人员。牵头部门和协同部门要选派与本次抽查事项相关的业务科室执法人员参与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
2.严格依法行政。检查中执法人员要持执法证,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抽查工作。
3.严肃工作纪律。抽查工作中杜绝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谋取利益等情形,不得妨碍被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强化宣传服务。检查中要注重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把上门检查抽查与上门服务有机结合起来,主动接受企业咨询,为企业答疑解惑,指导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牵头部门负责科室: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河口分局-河口县生态环境执法大队。
联系人:赵艳
电话:座机0873—3450986。
协同部门负责科室:河口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局。
联系人:劳国宁
电话:座机0873-3427055。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河口分局
202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