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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6452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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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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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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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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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红河环不罚字〔2023〕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32MA6KCLPG92
公民身份证号:210622XXXXXXXX5414
法定代表人:徐升利
地址:河口县坝洒农场曼峨五队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2023年4月13日对河口洁净洗涤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厂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
以上事实,主要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2023年04月13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检查现场照片、录像说明》5组,2023年4月20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河口分局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河口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据为凭。
你厂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你厂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违法行为已于2023年4月13日完成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登记编号:92532532MA6KCLPG92002X,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的通知》(云环通〔2022〕158号)文件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不予行政处罚。
你厂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元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刘敏 联系电话:0873—3577095
地址:河口县行政中心213室 邮编:661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