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13-164521-866
-
发布机构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3-06-25
-
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河环罚字〔2023〕01号)
云南科维生物产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32795169140C
法人代表:尚云静
身份证号:532401XXXXXXXX0011
地址:河口县坝洒农场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2023年4月12日对云南科维生物产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规定安装25t/h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以上事实,主要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2023年4月12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检查现场照片、录像说明》8组、2023年4月20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河口分局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河口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
经研究,对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规定安装25t/h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违法行为,根据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规定我局依法给予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26,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河口瑶族自治县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10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河口县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元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敏 联系电话:3577095
地址:河口县北山行政中心213室 邮编 :661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