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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64517-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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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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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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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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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河环罚字〔2021〕05号)
红河环罚字〔2021〕05号
河口华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32MA6PP0K203
法人代表:车骏
身份证号:532721XXXXXXXX0025
地址:河口县326国道旁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交叉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2021年2月5日对河口华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的碎石厂项目未办理环保相关手续;
2.你公司的碎石生产区露天生产,破碎设备无降尘、抑尘措施,毛石料、碎石、沙料露天堆放,未遮盖,无降尘、抑尘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交叉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2021年2月5日出具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录像说明》9组、2021年4月8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河口分局执法人员出具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补充)》1份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1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河环罚告字〔2021〕01号),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
经审核,你公司未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依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本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488000元,按照百分之一点五的罚款,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叁佰贰拾元整(22320元);
2.对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围挡、遮盖、洒水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
两项共计罚款人民币伍万贰仟叁佰贰拾元整(5232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河口县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0000003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河口县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红河州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红河州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敏 联系电话:3577095
地 址:河口瑶族自治县河口镇北山行政中心213室
邮 编 :661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