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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保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13-165536-244
  • 发布机构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12-17
  • 时效性
    有效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北山红绿灯至红河公路大桥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为加快河口县棚户区改造步伐,推动国门口岸城市和美丽县城建设,改善棚户区群众的人居环境,提升棚户区居民的幸福感和获得感,保障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实施和维护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和《河口瑶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河口瑶族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北山红绿灯至红河公路大桥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对该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河口县北山红绿灯至红河公路大桥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详见附件《征收范围图》)。

二、房屋征收部门:河口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委托。

四、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河口县2019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北山红绿灯至红河公路大桥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五、征收实施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征收,征收实施期限为40日(其中,搬迁准备期10日,搬迁奖励时间30日)。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六、限制行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上列事项由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七、权利救济渠道: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监督约束机制: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与补偿过程中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河口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诉举报。监督举报电话:0873—3124364

特此公告

 

附件:河口县2019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北山红绿灯至红河公路大桥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附件【北山红绿灯至红河公路大桥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公告.doc
附件【河口县2019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北山红绿灯至红河公路大桥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