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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题专栏
  • 索引号
    hkxzfbgs/2025-00095
  • 发布机构
    河口县政府办公室
  • 文号
    云财金〔2025〕50号
  • 发布日期
    2025-07-31
  • 时效性
    有效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垦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关于开展2025年云南省天然橡胶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

昆明市、红河州、文山州、普洱市、西双版纳州、德宏州、临沧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农垦局、各金融监管分局、相关省级保险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天然橡胶综合保险政策的通知》(财金〔2023〕107号)的要求,充分发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引导作用,稳定云南省天然橡胶产业发展,服务保障重要农产品和物资供给安全,现将《2025年云南省天然橡胶综合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垦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

2025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年云南省天然橡胶综合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天然橡胶综合保险政策的通知》(财金〔2023〕107号),充分发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引导作用,稳定云南省天然橡胶产业发展,服务保障重要农产品和物资供给安全,指导相关地区规范实施、有序推动天然橡胶综合保险工作,云南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保险险种

保险险种为天然橡胶综合保险,包括橡胶树物化成本保险、橡胶树完全成本保险(以下简称成本保险)和天然橡胶收入保险(以下简称收入保险)三项子险种。开展天然橡胶综合保险的州(市)、县(市、区)以及有关橡胶种植主体和承保机构均应坚持愿保尽保原则。各橡胶种植主体可自主自愿选择投保产品,但对同一保险标的,不得同时投保物化成本保险和完全成本保险;收入保险投保标的需与开割期橡胶树挂钩,承保机构应严格执行保前验标,查验橡胶树的投保数量后方能承保,严禁虚假承保。

二、保险方案

(一)保险模式与实施区域。天然橡胶成本保险在全省橡胶种植区域实施(附件1)。天然橡胶收入保险按照胶乳、杂胶(胶块)以及胶乳+杂胶(胶块)三种模式投保。其中,杂胶(胶块)投保模式在绿春县等24个县试点实施(附件1),其余两种投保模式在全省橡胶种植区域实施。成本保险期限为1年;收入保险期限以具体割胶季为准,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二)保险标的及保障对象。成本保险标的为省内生长及管理正常且定植6个月以上的橡胶苗木或橡胶树(以下简称橡胶树),收入保险标的为橡胶树生产的天然橡胶干胶,包括胶乳、杂胶(胶块)。本保险约定每亩橡胶树种植株数为30株。保险保障对象包括省内所有橡胶种植农户、企业、专业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

(三)保险金额及费率

1.成本保险。对处于非开割期的橡胶树,可选择投保物化成本保险;对处于开割期的橡胶树,可选择投保物化成本保险或完全成本保险(两者不得同时投)。具体保额、费率如下。

成本保险保额及费率

金额单位:元

保险标的

物化成本保险

完全成本保险

保费/亩

保额/亩

费率

保费/亩

保额/亩

费率

非开割期橡胶树

27

3000

0.9%

-

-

-

开割期橡胶树

31.5

3500

0.9%

36

4000

0.9%

2. 收入保险。对处于开割期的橡胶树生产的天然橡胶,可选择投保收入保险。收入保险的目标价格为胶乳17.4元/公斤、杂胶(胶块)在胶乳目标价格基础上按照0.88的系数调整即15.3元/公斤。胶乳+杂胶(胶块)投保模式的目标价格、保费及保额按照胶乳投保模式执行。目标产量和最低产量根据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胶园生产能力等级分级确定(附件1),甲、乙、丙级宜胶区目标产量分别为90公斤/亩、70公斤/亩、60公斤/亩,最低产量分别为55公斤/亩、40公斤/亩、30公斤/亩。

收入保险保额及费率

金额单位:元

县域天然橡胶

生产能力等级

保费/亩

保额/亩

费率

胶乳/胶乳+杂胶(胶块)

杂胶

(胶块)

胶乳/胶乳+杂胶(胶块)

杂胶

(胶块)

8.763%

137.23

120.67

1566

1377

106.73

93.85

1218

1071

91.49

80.44

1044

918

注:收入保险每亩保费=目标价格×目标产量×费率。

(四)补贴比例。成本保险保费财政补贴比例为中央财政45%,省级财政25%,州(市)、县(市、区)财政10%,农户自担20%。收入保险保费财政补贴比例为中央财政45%,省级财政30%,州(市)、县(市、区)财政5%,农户自担20%。各州(市)结合实际制定橡胶综合保险实施方案时,州级财政承担比例不得低于县级财政。

三、保险责任及赔偿处理

(一)成本保险

成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应涵盖当地橡胶苗木或树体面临的主要自然灾害、重大病虫草鼠害、意外事故、野生动物毁损等风险。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损失等级认定办法,各州(市)、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成立橡胶保险损失核定委员会,对于因旱灾、风灾、寒害、雹灾、火灾、病虫草鼠害致使橡胶树遭受损失的,协同承保机构开展现场查勘、定损,确定损失等级。

1.因地震、暴雨、内涝、雹灾、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旱灾、风灾、低温、冷害、寒流、病虫草鼠害等自然灾害,火灾、泥石流、山体滑坡、野生动物毁损等意外事故,根病等病虫草鼠害导致橡胶树倒伏、倾斜夹角超过30度、2m以下主干折断、2m以下主干部位劈裂等造成橡胶树报废或死亡的,承保机构按株进行赔偿,每亩赔偿限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2.因旱灾、风灾、寒害、雹灾、火灾、病虫草鼠害致使橡胶树遭受部分损失的,每亩保险金额扣减橡胶树报废或死亡赔偿金额后,承保机构分损失等级按比例进行赔偿,每亩受损赔付金额=(每亩保额-橡胶树报废或死亡赔偿金额)×赔偿比例+橡胶树报废或死亡赔偿金额。

橡胶保险部分损失等级与赔偿比例

损失等级

赔偿比例

轻度

0.5%

中度

4%

重度

8%

特重

100%

3.橡胶树种植户应严格按照橡胶种植管理技术和割胶技术规程,加强生产管理,落实防灾减损工作;发生灾害时,被保险人应采取积极救护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并应立即通知承保机构前往现场查勘处理。

(二)收入保险

收入保险的保险责任应涵盖天然橡胶价格、产量波动导致的收入损失。根据约定周期(3个月)上海期货交易所天然橡胶主力合约各交易日收盘价平均值(P,以下简称约定周期平均价格)、实际交胶量(Q)与目标价格(P0)、目标产量(Q0)、最低产量(QL)之间的数量关系测算赔偿金额(M)。承保机构实时采集、跟踪监测被保险人实际交胶量,每3个月进行收入保险理赔结算,确保在每个理赔结算周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赔款支付,提升理赔效率。

各结算周期目标产量、最低产量

单位:公斤

县域天然橡胶生产能力等级

3-5月

6-8月

9-11月

目标产量

最低产量

目标产量

最低产量

目标产量

最低产量

24

15

30

18

36

22

19

11

23

13

28

16

16

8

20

10

24

12

具体来说,当实际交胶量达到或超过目标产量时,赔偿金额取决于目标价格与约定周期平均价格的差额;当实际交胶量介于最低产量和目标产量之间时,赔偿金额取决于约定周期平均价格与实际交胶量,按照约定周期平均价格是否低于目标价格分别计算;当实际交胶量低于最低产量时,只有经认定属于因不可抗力导致减产的情形才进行赔偿,否则不赔偿。

赔偿金额M可表示为:

1.当Q≥Q0时,M=max{(P0-P)×Q0 ,0};

2.当QL≤Q<Q0时,若P≥P0则M=max{P0×Q0-P×Q,0},若P<P0则M=(P0-P)×Q;

3.当Q<QL时,若确因严重自然灾害、重大病虫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减产则M=max{P0×Q0-P×Q,0},否则M=0。

杂胶(胶块)约定周期平均价格在胶乳的基础上按照0.88的系数进行调整。胶乳+杂胶(胶块)投保模式赔偿金额按照胶乳、杂胶(胶块)分别计算。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组织实施。各地农业保险工作小组一是要参照本方案制定本地区天然橡胶综合保险实施方案,明确本地各级财政承担比例等,于6月15日前报省财政厅、省农垦局、云南金融监管局备案;二是利用新闻媒体、报纸、网络、自媒体等形式加强宣传,将国家强农惠农政策宣传进村、解读到户,在尊重胶农胶企参保意愿的前提下,实现愿保尽保;三是要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内控管理,确保各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专款专用,禁止挤占、挪用,不得拖欠保险机构保费补贴。

(二)压实主体责任,注重支持保障。一是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天然橡胶灾害损失等级认定标准,指导各地做好因灾导致天然橡胶部分损失的理赔工作;要统筹指导推进全省收胶站点信息化建设、杂胶(胶块)收胶站点建设,大力提高收胶站点覆盖面,将胶乳、杂胶(胶块)统一纳入数字化平台参保,支持各地推广“胶农+合作社/农场+收胶点+加工企业+保险+期货+银行信贷”模式,持续提高橡胶综合保险参保率。二是州(市)、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要抓好橡胶综合保险的组织实施,按照《云南省天然橡胶保险损失核定委员会工作指引》(附件2)组建天然橡胶保险损失核定委员会,认定因灾导致部分损失的损失等级,以及因灾减产导致低于最低产量的情形,督促承保机构按季度理赔。

(三)设置调整系数,按年调整费率。建立橡胶保险费率调整机制,按年度调整费率,费率调整规则如下:对本年简单赔付率低于80%或高于100%的,通过费率调整系数调整次年费率,其中,赔付率在80%(不含)至65%的下浮10%,在65%(不含)至50%的下浮20%,50%(不含)以下的下浮25%,在100%(含)以上的酌情上浮。

(四)强化风险管理,建立橡胶综合保险专项准备金制度。承保机构按照橡胶综合保险保费收入的8%计提大灾风险准备金,实行专户管理、逐年滚存、独立核算。承保机构年度核算橡胶综合保险综合赔付率超过75%(以下简称大灾赔付率),且已决赔案中至少有1次赔案的已报告赔付率不低于大灾赔付率,可以在再保险的基础上,使用大灾风险准备金。

(五)优化保险服务,做好宣传引导。承保机构一是要按年保费的5%据实列支橡胶保险专项防灾防损经费,充分发挥保险行业风险管理专业力量,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灾害研究、风险监测、宣传培训等工作。二是要加强承保理赔管理和公示,不断优化保险服务,三是要加大科技投入,协同行业主管部门推进承保区域收胶点信息化建设,运用物联网、卫星遥感等技术实现溯源管理,落实精准承保理赔。四是推进保险与金融形成合力,运用生产数据为胶农或橡胶种植经营主体融资增信,拓宽橡胶产业发展融资渠道。五是充分发挥专职农险人员和基层协保员作用,积极主动开展新政策的宣传服务,在投保环节做好保险介绍,在理赔环节及时跟进解释,确保胶农投保安心、理赔放心。

(六)强化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橡胶综合保险预算编制、执行、结算,以及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各个环节的具体时点及相关要求按照《云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执行。县(市、区)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对于承保机构提交的保费补贴资金请拨材料,应严格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请拨材料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向承保机构下发资金拨付文件,并保存承保机构请拨单、部门审核意见等相关材料和保单级数据至少10年,做到数据可核验、可追溯、可追责。

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天然橡胶综合保险政策的通知》执行。

附件:1.县域实施天然橡胶收入保险相关情况表

2.云南省天然橡胶保险损失核定委员会工作指引

附件1

县域实施天然橡胶收入保险相关情况表

州(市)

天然橡胶生产能力等级划分

实施杂胶(胶块)投保模式的县域

甲等

乙等

丙等

昆明

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



磨憨磨丁经济

合作区

普洱

江城县、孟连县

思茅区、宁洱县、墨江县、景谷县、镇沅县、澜沧县、西盟县

景东县

江城县、孟连县、思茅区、宁洱县、墨江县、景谷县、镇沅县、澜沧县、西盟县、景东县

临沧

镇康县、耿马县

沧源县

临翔区、云县、永德县、双江县

镇康县、耿马县、沧源县、双江县

红河

金平县、绿春县、河口县

元阳县


金平县、绿春县

文山


马关县、麻栗坡县


麻栗坡县

西双版纳

景洪市、勐海县、勐腊县



景洪市、勐海县、勐腊县

德宏


瑞丽市、芒市

盈江县、陇川县

瑞丽市、芒市、盈江县

附件2

云南省天然橡胶保险损失核定委员会工作指引

为做好云南省橡胶树病虫害及其他灾害的损失核定工作,确保损失评估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公平性,指导督促承保机构规范天然橡胶综合保险理赔工作,现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建立损失核定委员会

橡胶种植区域各州(市)、县(市、区)橡胶行业主管部门组建天然橡胶保险损失核定专家库,成立天然橡胶保险损失核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定损委员会”),建立工作机制,结合实际制定损失等级认定办法,指导监督辖内天然橡胶胶林灾害损失鉴定各项工作,统筹督促大灾理赔,协调查勘定损争议;对于橡胶树成本保险分损失等级按比例进行赔偿以及天然橡胶收入保险低于最低产量的理赔,协同承保机构确定受灾区域损失情况。

二、更新完善损失赔偿标准

定损委员会指导承保机构结合当地橡胶生产实际,及时更新完善橡胶保险查勘制度及损失赔偿标准,提升理赔服务质量,做好灾后查勘、定损、理赔工作,严禁拖赔惜赔。

三、开展灾害损失等级认定

胶农发现橡胶林遭受病虫害等灾害,需鉴定损失等级(成本保险)或因灾减产情况(收入保险)的,应按照当地损失鉴定委员会工作制度向乡镇或县级定损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定损委员会需指派专家协同承保机构开展现场查勘及定损,县级定损委员会出具损失等级鉴定,作为承保机构赔偿的依据。对于大面积爆发流行病害或情况复杂的,可申请上级定损委员会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