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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批改革信息公开
  • 索引号
    hkxzfbgs/2025-00031
  • 发布机构
    河口县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09-09
  • 时效性
    有效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70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农场管委会:

为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经研究论证,县人民政府决定调整170项涉及县级部门行政权力事项。其中,取消23项,合并实施97项,下放和属地化管理50项。

各乡镇农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取消的事项,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要求,制定有效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管理真空,一律不得再实施或变相审批;对合并实施的行政权力,要转变管理方式,优化办事流程,及时告知管理服务对象;对下放至县属地管理的行政权力,县直相关部门要加强上下衔接,积极与上级对口部门做好交接工作,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防止脱节。

各部门须于本决定印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调整完善政务服务平台所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的要素内容,并在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公布涉及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宣传解读和督促落实。

附件: 1.河口县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23项行政权力事项。

     2.河口县人民政府决定合并实施的97项行政权力事项。

     3.河口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和属地化管理的50项 行政权力事项。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7日




附件1

河口县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23项行政权力事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部门

(责任主体)

设立依据

事项类型

调整方式

备注

1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

县教育体育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 办法》(国家体育总局 民政部令第5号)

其他行政权力

取消,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 (民政部门向体育部门征求意见)


2

农产品深加工科技型企业认定

县农科局

《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建设创新型云南行动计划(2013-2017年)的决定》(云发〔2013〕9号)《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扎实推进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的意见》(云发〔2014〕11号)

其他行政权力

取消


3

无公害农产品认定

县农科局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改革过渡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18〕15号)

行政确认

取消,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


4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县农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行政许可

取消,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


5

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县文化和旅游局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

其他行政权力

取消,纳入“多证合一”改革,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由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文化旅游部门


6

社会组织等级评估

县民政部局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 39 号)

行政确认

取消


7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县卫健局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行政许可

取消


8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县卫健局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行政许可

取消


9

夜间建筑施工许可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行政许可

取消


10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其他行政能力

取消,纳入“多证合一”改革,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由市场管理部门及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1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

行政许可

取消,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发改部门向人防部门征求意见)


12

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县民宗局

《宗教事务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行政许可

取消,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


13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

行政确认

取消


14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信息网络安全审批

县公安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行政确认

取消,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文化和旅游部门向公安机关征求意见)


15

内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县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12号)

行政确认

取消


16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安全确认

县交通运输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行政确认

取消,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水利部门向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


17

从事交通建设的从业单位进行信用评价

县交通运输局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第一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二次修正)

其他行政权力

取消


18

对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等纠纷的调解

县市场监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云南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其他行政权力

取消,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


19

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审批

县水务局

《云南省防洪条例》

行政许可

取消,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


20

推荐选拔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选拔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0〕2号)

其他行政权力

取消,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


21

推荐选拔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云发〔2014〕1号)

其他行政权力

取消,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


22

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认定

县商工信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6〕194 号)《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云发〔2012〕12)

其他行政权力

取消,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


23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县委宣传部(广播电视局)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行政许可

取消,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



附件2

河口县人民政府决定合并实施的97项行政权力事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部门

(责任主体)

设立依据

事项类型

调整方式

备注

1

对教师申诉的处理

县教育体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其他行政权力

合并实施,合并为“对教师、学生申诉的处理”


2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

县教育体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其他行政权力

3

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县教育体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1号)

行政确认

合并实施,合并为“裁判员、运动员、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称号授予”


4

等级运动员称号授予

县教育体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

行政确认

5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认定

县教育体育局

《全民健身条例》《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

行政确认

6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县农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57号)

行政许可

合并实施,“采集、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

合并省级事项不再单列

7

水产苗种(不含原、良种)生产审批

县农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

行政许可

合并实施,合并为“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合并省级事项不再单列

8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县农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0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20号)

行政许可

合并实施,合并为“种畜禽(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9

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农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8号)《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20号)

行政许可

10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农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行政许可

合并实施,合并为“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11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县农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2号发布,农业部令2013后第5号第一次修正,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第二次修正,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第三次修正)

行政许可

12

营业性演出审批

县文化和旅游局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行政许可

合并实施,合并为“举办营业性演出审批”

合并省级事项不再单列

13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县文化和旅游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行政许可

合并实施,合并为“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合并省级事项不再单列

14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县文化和旅游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行政许可

合并实施,合并为“娱乐经营许可”

合并省级事项不再单列

15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县文化和旅游局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行政许可

合并实施,合并为“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合并省级事项不再单列

16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县文化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行政许可

合并实施,合并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合并省州事项不再单列

17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县文化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行政确认

合并实施,合并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责任单位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18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县文化和旅游局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39号)《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行政确认

19

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

县发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

行政许可

合并实施,并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不再单列


20

汽车投资项目备案

县发改局

《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7〕41号)

其他行政权力

合并实施,合并为“企业投资项目(含外资)备案”

第21项原实施部门为县发改局

21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县政务服务局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7〕41号)

其他行政权力

22

外商投资项目备案

县发改局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2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7〕41号)

其他行政权力

23

医师执业注册

县卫健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令第13号)

行政许可

合并实施,合并为“医师执业注册(含外籍医师、港澳台医师短期执业许可)”

合并省州事项不再单列

24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县卫健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正)

行政许可

合并实施,合并为“放射诊疗许可”


25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县卫健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正)

行政许可

26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县卫健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正)

行政许可

27

地名核准

县民政局

《民政部关于颁发〈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民行发〔1996〕17号)

行政确认

合并实施,并入“地名命名、更名审批”,不再单列


28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县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行政确认

合并实施,合并为“收养登记”

合并省州级事项不再单列

29

撤销中国公民收养登记

县民政局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行政确认

30

采矿权转让审批

县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7〕86号)

行政许可

合并实施,并入“开采矿产资源审批”的子项“采矿权变更登记”,不再单列


3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其他行政能力

合并实施,合并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32

竣工档案验收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其他行政能力

33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备案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正)

其他行政权力

合并实施,合并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备案”


34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正

其他行政权力

35

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的个人给予奖励

县统计局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行政奖励

合并实施,合并为“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的个人给予奖励”


36

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县统计局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行政奖励

37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县民宗局

《宗教事务条例》

行政许可

合并实施,合并为“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38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审批

县民宗局

《宗教事务条例》

行政许可

39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员备案

县民宗局

《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4号)《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宗函〔2014〕27号)

其他行政权力

合并实施,合并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教职人员备案”


40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

县民宗局

《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3号)

其他行政权力

41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备案

县民宗局

《宗教事务条例》

其他行政权力

42

设立宗教临时活动点审批

县民宗局

《宗教事务条例》

行政许可

合并实施,合并为“临时宗教活动地点审批”

合并省级事项不再单列

43

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许可

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行政许可

合并实施,合并为“民用枪支(弹药)配置许可”

合并省州级事项不再单列

44

对举报交通事故后逃逸违法行为的奖励

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 号)

行政奖励

合并实施,合并为“对举报或者协助查处违法犯罪行为的奖励”


45

交通事故侦破协助奖

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 号)

行政奖励

46

对举报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人员的奖励

县公安局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行政奖励

47

对废旧金属收购者协助公安机关查获违法犯罪分子的奖励

县公安局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 号)

行政奖励

48

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的奖励

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行政奖励

49

对举报毒品、涉及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奖励

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行政奖励

50

对举报恐怖活动或者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 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行政奖励

51

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审批

县林草局

《草原防火条例》

行政许可

合并实施,合并为“草原防火期内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52

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县林草局

《草原防火条例》

行政许可

53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县林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昆明市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的决定》(云政发〔2018〕36号)

行政许可

合并实施,合并为“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审批”

合并省级事项不再单列

54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县林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

行政许可

55

林木种子(含园林绿化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政务服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

行政许可

合并实施,合并为“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合并省级事项不再单列(第55项原实施部门县林草局)

56

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林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草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6号发布,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第一次修正,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第二次修正,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第三次修正)

行政许可

57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县林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行政许可

合并实施,合并为“林木采伐、运输证核发”

自2020年7月1日起取消木材运输证核发。

58

木材运输证核发

县林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行政许可

59

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

县林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行政许可

合并实施,合并为“进入自然保护区活动审批”

合并省级事项不再单列

60

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等活动审批

县林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行政许可

61

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审批

县林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行政许可

62

渔业自然保护区缓冲区非破坏性科研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审批

县林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行政许可

63

临时占用草原、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

县林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草规〔2020〕2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四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50 号)

行政许可

合并实施,合并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

合并省级事项不再单列

64

林木良种繁育补助

县林草局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6号)《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

行政给付

合并实施,合并为“林木良种培育补助”


65

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助

县林草局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6 号)《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

行政给付

66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县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行政许可

合并实施,合并为“涉路施工许可”


67

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县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行政许可

68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县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行政许可

69

在公路设置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县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行政许可

70

公路建设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县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行政许可

71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县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8〕28号)

行政许可

合并实施,合并为“公路、水运、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合并省级事项不再单列

72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县交通运输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第一次修改,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二次修正)《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发布,交通运输部2018年第42号第一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二次修正)《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行政许可

合并实施,合并为“公路、水运、铁路、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合并省级事项不再单列

73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

县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行政许可

合并实施,并入“船舶检验证书核发”, 不再单例


74

内资企业登记

县市场监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行政许可

合并实施,合并为“企业设立、变更、注销”


75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县市场监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行政许可

76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县市场监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行政许可

合并实施,合并为“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77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县市场监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行政许可

78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县市场监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行政许可

79

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

县市场监管局

《医药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行政许可

合并实施,合并为“特殊药品购买许可”

合并省级事项不再单列

80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县市场监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特种行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0号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修正)《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7〕86号)

行政许可

合并实施,合并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合并省级事项不再单列

81

特种设备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县市场监管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行政奖励

合并实施,合并为“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合并省级事项不再单列

82

价格违法举报奖励

县市场监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行政奖励

83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

县市场监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行政奖励

84

对举报直销经营违法行为的奖励

县市场监管局

《直销管理条例》

行政奖励

85

对检举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奖励

县市场监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行政奖励

86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法生产举报奖励

县市场监管局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修正)

行政奖励

实施合并,并入“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不再单列


87

被列入经营异常企业移出企业异常名录申请

县市场监管局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68 号)

其他行政权力

合并实施,合并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录移出申请”

合并省级事项不再单列

88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县水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行政许可

合并实施,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89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县水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行政许可

90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县水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行政许可

9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县水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行政许可

合并实施,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项目核准权限分别并入发展改革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子项“水利工程项目核准”和“水电站项目核准”;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并入“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不再单列


92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发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第一次修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3号第二次修正)

行政许可

合并实施,合并为“人力资源服务(含外资机构)许可”


93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20号)

行政许可

94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县政务服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发布、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修正)、《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

行政许可

合并实施,合并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原实施部门县自然资源局

95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县政务服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行政许可

96

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审批

县政务服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

行政许可

合并实施,合并为“人民防空工程及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原实施部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97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县政务服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门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

行政许可


附件3

河口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和属地化管理的50项行政权力事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部门

(责任主体)

设立依据

事项类型

调整方式

备注

1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县教育体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云南省职业教育条例》《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

行政许可

省教育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州、县级教育部门审批权限。其中由省教育部门审批设立的学校尽快下放管理权,在管理权下放前,仍由省教育部门实施变更和终止审批


2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县教育体育局

《全民健身条例》

行政许可

省、州级体育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县级体育部门审批权限


3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县农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

行政许可

下放,将省级权限下放至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4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县农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行政许可

省农业农村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州、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权限


5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县农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6号)

行政许可

下放,将省、州级权限下放至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6

渔业捕捞许可

县农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行政许可

省、州级农业农村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权限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部门

(责任主体)

设立依据

事项类型

调整方式

备注

7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农科局

《兽药管理条例》

行政许可

下放,将省级权限下放至州级农业农村部门


8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县农科局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农业部令第28号)

行政确认

省农业农村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州、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鉴定权限


9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县农科局

《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办发〔2019〕42号)

行政许可

省农业农村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州、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权限

原实施部门县水务局

10

内资企业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县文化和旅游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行政许可

下放,省、州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审批权。此事项是“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的子项


11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县文化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行政许可

下放,将省级权限下放至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此事项是“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的子项


12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县发改局(粮食和储备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政〔2016〕207 号)

行政许可

下放,将省级权限下放至州级粮食和储备部门


13

血吸虫病病人医疗费减免

县卫健局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3号)

行政给付

省、州级卫生健康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权限


14

遗体延期火化审批

县民政局

《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

行政许可

省民政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州、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权限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部门

(责任主体)

设立依据

事项类型

调整方式

备注

15

采矿权变更登记

县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7〕86号)

行政许可

部分下放,将属省级核发采矿权证矿种涉及 采矿权人名称变更、采矿权转让变更和采矿权缩减矿区范围变更登记权限下放至州级自然资源部门实施


16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云南省燃气管理办法》

行政许可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州、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权限


17

因工程建设需拆除、改动、迁移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

行政许可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州、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权限


18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行政许可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州、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登记权限


19

建设单位拆除工程施工备案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其他行政权力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州、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权限


20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其他行政权力

部分下发,将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实施的州、县级政府投资的5000万以上建设工程的验收备案权限下放至州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1

普通护照签发

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行政许可

省公安机关不再实施,保留州、县级公安机关审批权限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部门

(责任主体)

设立依据

事项类型

调整方式

备注

22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县公安局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行政许可

省公安机关不再实施,保留州、县级公安机关审批权限


23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县公安局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关于印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公境台〔2015〕1865号)

行政许可

下放,将省级权限下放至州级公安机关


24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县公安局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行政许可

省、州级公安机关不再实施,保留县级公安机关审批权限


25

国际联网备案

县公安局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行政确认

省、州级公安机关不再实施,保留县级公安机关备案权限


26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接待训练、比赛等射击活动备案

县公安局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令第12 号)

其他行政权力

省、州级公安机关不再实施,保留县级公安机关备案权限


27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审批

县林草局

《森林防火条例》

行政许可

省林草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州、县级林草部门审批权限


28

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县林草局

《草原防火条例》

行政许可

省林草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州、县级林草部门审批权限。此事项是“草原防火期内用火或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的子项


29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县林草局

《植物检疫条例》

行政许可

省林草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州、县级林草部门审批权限。此事项是“草原防火期内用火或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的子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部门

(责任主体)

设立依据

事项类型

调整方式

备注

30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县林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行政许可

下放,将省级权限下放至州级林草部门。此事项是“采集、出售、收购国家 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的子项


31

湿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

县林草局

《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行政许可

省林草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州、县级林草部门审批权限


32

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车辆的草原防火通行证审批

县林草局

《草原防火条例》

行政许可

省林草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州、县级林草部门审批权限


33

因城市建设、绿化和科研教学需要移植野生树木审批

县林草局

《云南省森林条例》

行政许可

下放,将省级权限下放至州级林草部门


34

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动审批

县林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行政许可

下放,将省级权限下放至州级林草部门。此事项是“进入自然保护区活动审批”的子项


35

进入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审批

县林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行政许可

下放,将省级权限下放至州级林草部门。此事项是“进入自然保护区活动审批”的子项


36

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审批

县林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行政许可

下放,将省级权限下放至州级林草部门。此事项是“进入自然保护区活动审批”的子项


37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县林草局

《风景名胜区条例》

行政许可

省林草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州、县级林草部门审批权限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部门

(责任主体)

设立依据

事项类型

调整方式

备注

38

渔业船舶登记

县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8号发布,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第一次修改,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第二次修正)

行政许可

下放,将省、州级权限下放至县级部门

原实施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39

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

县市场监管局

《医药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行政许可

省药监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州、县级药监部门审批权限。此事项是“特殊药品购买许可”的子项


40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县水务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行政许可

部分下放,将坝高低于70 米,不涉及跨国界河流、跨州(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中型水库项目,以及引水流量小于每秒10 立方米,不涉及跨州(市)的水电站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权限下放至州级水利部门


41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县水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行政许可

下放,将省级权限下放至州级水利部门


42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县水务局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行政许可

省水利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州、县级水利部门审批权限


43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行政许可

省、州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权限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部门

(责任主体)

设立依据

事项类型

调整方式

备注

44

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审批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发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第一次修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3号第二次修正)

行政许可

下放,将省、州级权限下放至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此事项是“人力资源服务(含外资机构)许可”的子项


45

对违反劳动合同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行政奖励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州、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奖励权限


46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县政务服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 号)

行政许可

部分下放,将坝高低于70 米,不涉及跨国界河流、跨州(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中型水库项目,以及引水流量小于每秒10 立方米,不涉及跨州(市)的水电站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权限下放至州级水利部门

原实施部门县水务局

47

取水许可

县政务服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 号)

行政许可

部分下放,将坝高低于70 米,不涉及跨国界河流、跨州(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中型水库项目,以及引水流量小于每秒10 立方米,不涉及跨州(市)的水电站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权限下放至州级水利部门

原实施部门县水务局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部门

(责任主体)

设立依据

事项类型

调整方式

备注

48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县政务服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行政许可

部分下放,将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实施的州、县级政府投资的5000万元(昆明市1亿元)以上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证核发权限下放至州级住房建设部门;下放后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工程、省属建设工程、省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证核发

原实施部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49

新建、扩建、改建预拌混
凝土、预拌砂浆生产项目

县商工信局

《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

其他行政权力

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州、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


50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县退役军人局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行政给付

省、州级退役军人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县级退役军人部门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