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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hkxzfbgs/2025-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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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河口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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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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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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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河口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清单(2021年版)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办理层级 | 业务指导(实施)部门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权限范围 | ||||
主项 | 子项 | 办理项 | 省级 | 州(市)级 | 县(市、区)级 | ||||||
1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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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批 |
省、州、县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8 |
除《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代替项目建议书以外的政府投资项目 | 除《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代替项目建议书以外的政府 投资项目 | 除《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代替项目建议书以外的政府投资项目 |
2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
政府投资水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内部审批 |
省、州、县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8 |
坝高在 70米以下的大型水库,新建大型灌区项目;坝高 70 米以上的中型水库;引水流量 10 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引调水工程及跨州市的水资源配置、河道治理工程;水文基础设施项目 | 坝高在 70 米以下的中型水库; 不涉及跨州市的河道治理项目(包括跨界河流治理);引水流量小于10立方米每秒的引调水及水资源配置工程 |
省、州审批权限以外的政府投资水利项目 |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内部审批 |
省、州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8 | 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初审、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报省政府批准后,按程序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省级其他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 项目,经省机关事务管 | 各州(市)其他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省政府委托各州(市)政府审批;各州(市) 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办理层级 | 业务指导(实施)部门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权限范围 | ||||
主项 | 子项 | 办理项 | 省级 | 州(市)级 | 县(市、区)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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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局审核同意后,由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政府审批。省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初审后,按程序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各州(市)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 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初审,由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政府审批。 各县(市、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初审,由省发展改革 委核报省政府审批 | 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项 目 由 各 州 (市)政府审批。 各县(市、区) 其他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省政府委托各州(市) 政府审批;各县 (市、区)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州(市)政府审批 |
|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内部审批 |
省、州、县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8 | 省级统贷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级统贷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制,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 编制,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 按属地原则,除省级统贷项目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外,其余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 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 按属地原则,除省级统贷项目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外, 其余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 |||
公共实训基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内部审批 | 省、州、县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8 |
省级公共实训基地项目 |
州(市)级公共实训基地项目 | 县(市、区)级公共实训基地项目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办理层级 | 业务指导(实施)部门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权限范围 | ||||
主项 | 子项 | 办理项 | 省级 | 州(市)级 | 县(市、区)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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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内部审批 |
省、州、县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8 | 高速公路网、普通国道网和省道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级批准的有关规划审批 |
除省级权限外项目 |
州、市人民政府下放由县市级审批的公路项目 |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含跨 10 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江大桥(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跨境项目除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内部审批 |
省、州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8 |
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中的企业投资项目(除国铁集团为主出资的项目外);其余独立铁路桥梁、隧道及跨大江大河 (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其中跨长江干线航道项目应符合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跨省项目、跨州 (市)和省域内跨通航段河流项目。上述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
除省级权限外项目 |
— | |||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内部审批 |
省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8 | 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审批 |
— |
— | |||
集装箱码头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内部审批 |
省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8 | 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审批 |
— |
— | |||
内河航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内部审批 |
省、州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8 | 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划审批,300吨级以上(含 300吨)的航道和通航建筑物项 |
除省级权限外项目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办理层级 | 业务指导(实施)部门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权限范围 | ||||
主项 | 子项 | 办理项 | 省级 | 州(市)级 | 县(市、区)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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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九大高原湖泊中的永久性航运基础设施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级批准 的有关规划审批或联合有关省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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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含增建)铁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内部审批 |
省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8 | 未列入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已列入省级批准的有关规划中,企业投资建设的市域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支线铁路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城际铁路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审批,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
— |
— | |||
民航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内部审批 |
省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8 | 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 (增建跑道除外) |
— |
— | |||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内部审批 |
省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8 | 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审批 |
— |
— | |||
社会事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内部审批 |
省、州、县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8 | 负责教育(昆明以外的省属高校,按属地原则, 由所在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卫生、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民政、残联、体育、人口计生等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事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州级第一批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红政办 发〔2018〕21号),辖区内,州级以上政府预 | 县级预算内投资项目,负责教育、卫生、文化、旅游、新闻出版 广播电视、民政、残联、体育、人口计生等社会事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办理层级 | 业务指导(实施)部门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权限范围 | ||||
主项 | 子项 | 办理项 | 省级 | 州(市)级 | 县(市、区)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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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审批。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 2号令)要求,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中国境内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 算内资金投资项目, 负责教育、卫生、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 民政、残联、体育、人口计生等社会事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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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统贷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可 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内部审批 |
省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8 | 省级统贷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 |
— | ||||
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内部审批 | 省、州、县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8 |
对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 | 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 审批 | 对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 | |||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内部审批 | 省、州、县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8 | 对省级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 | 对市级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进行审批 | 对县级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 批 | |||
3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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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批 |
省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8 | 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初步设计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制,报省发 展改革委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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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 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 |
水利工程项目核准 |
|
行政许可 |
省、州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8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我省投资建设的跨州、市水资源配置 调整的重点水利项目 | 省级审批权限以外的水利工程项目核准 |
— |
水电站项目核准 |
|
行政许可 |
省、州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8 | 除国家核准项目外,在金沙江、澜沧江、怒江干流以外河流上建设的跨省项目,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与相邻省政府确定共同核准 | 其余项目经省政府同意后,由州(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办理层级 | 业务指导(实施)部门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权限范围 | ||||
主项 | 子项 | 办理项 | 省级 | 州(市)级 | 县(市、区)级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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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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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核准 |
| 行政许可 |
省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8 | 由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 有关规划核准 |
— |
— | ||
火电站项目核准 |
| 行政许可 | 省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8 | 由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 | — | ||
热电站项目核准 |
|
行政许可 |
省、州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8 |
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农林生物质发电非供热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等余热电项目由州(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 门核准 |
— | ||
风电站项目核准 |
| 行政许可 |
省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8 | 由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风电站项目 |
— |
— | ||
电网工程项目核准 |
|
行政许可 |
省、州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8 | 不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有关规划核准;跨州(市)输电的220千伏及以下交流项目由所涉及州(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共同核准 |
不涉及跨州、市输电的 220千伏及以下交流项目由州(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 | ||
非新建(含异地扩建)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项目核准 |
|
行政许可 |
省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8 |
非新建(含异地扩建) 项目 |
—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办理层级 | 业务指导(实施)部门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权限范围 | ||||
主项 | 子项 | 办理项 | 省级 | 州(市)级 | 县(市、区)级 | ||||||
|
|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项目核准 |
| 行政许可 | 省、州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8 | 跨州(市)输油管网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除省级权限外项目 |
— |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项目核准 |
| 行政许可 | 省、州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8 | 跨州(市)输气管网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除省级权限外项目 |
— | ||
新建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核准 |
|
行政许可 |
省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8 | 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核准 |
— |
— | ||
变性燃料乙醇项目核准 |
| 行政许可 | 省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8 | 由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 | — | ||
新建(含增建)铁路项目核准 |
|
行政许可 |
省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8 | 未列入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已列入省级批准的有关规划中,企业投资建设的市域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支线铁路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城际铁路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核准,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其余企业投资、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 |
— | ||
公路项目核准 |
|
行政许可 |
省、州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8 |
高速公路网、普通国道网和省道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级批准的有关规划核准 |
除省级权限外项目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办理层级 | 业务指导(实施)部门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权限范围 | ||||
主项 | 子项 | 办理项 | 省级 | 州(市)级 | 县(市、区)级 | ||||||
|
|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
|
行政许可 |
省、州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8 | 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中的企业投资项目(除国铁集团为主出资的项目外);其余独立铁路桥梁、隧道及跨大江大河 (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其中跨长江干线航道项目应符合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跨省项目、跨州 (市)和省域内跨通航段河流项目。上述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 部门核准 |
除省级权限外项目 |
— |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核准 |
| 行政许可 |
省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8 | 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核准 |
— |
— | ||
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核准 |
| 行政许可 |
省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8 | 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核准 |
— |
— | ||
内河航运项目核准 |
|
行政许可 |
省、州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8 |
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划核准,300吨级以上(含300吨)的航道和通航建筑物项目、九大高原湖泊中的永久性航运基础设施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级批准的有关规划核准或联合有关省核准 |
除省级权限外项目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办理层级 | 业务指导(实施)部门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权限范围 | ||||
主项 | 子项 | 办理项 | 省级 | 州(市)级 | 县(市、区)级 | ||||||
|
|
民航项目核准 |
|
行政许可 |
省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8 | 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 (增建跑道除外)由省 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 |
— |
石化项目核准 |
|
行政许可 |
省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8 | 新建乙烯、对二甲苯 (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 |
— |
— | ||
煤化工项目核准 |
|
行政许可 |
省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8 | 新建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 门核准 |
— |
— | ||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核准 |
| 行政许可 |
省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8 | 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核准 |
— |
— | ||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
|
行政许可 |
省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8 | 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 |
— | ||
主题公园项目核准 |
|
行政许可 |
省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8 | 除特大型项目 (规划或实际总占地面积 2000 亩以上或规划或实际总投资 50 亿元以上的) 由国务院核准外, 其余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核准 |
— |
— | ||
旅游项目核准 |
| 行政许可 |
省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8 |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 |
—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办理层级 | 业务指导(实施)部门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权限范围 | ||||
主项 | 子项 | 办理项 | 省级 | 州(市)级 | 县(市、区)级 | ||||||
|
|
|
|
|
|
|
|
| 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域内总投资 3000 万元及以上项目 |
|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
|
行政许可 |
省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8 | 投资主体是境外投资者或境外投资企业,且总投资(含增资)3 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内的项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
— |
— | ||
煤矿项目核准 |
|
行政许可 |
省 |
能源部门 |
20 |
8 | 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以下的煤炭开发项目和一般 煤炭开发项目核准 |
— |
— | ||
5 |
企业投资项目(含外资)备案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 |
发展改革部门 |
即时办结 |
即时办结 |
— |
— | 核准目录以外的项目,一律实行属地备案,由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县级政府备案机 关申请备案 |
6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8 |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5000 吨标准煤以上(含 5000 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 或年电力消费量 2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2000吨至5000吨标准煤(含2000吨标准煤,下同), 或年电力消费量1000万千瓦 时至2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 至2000吨标准煤(含 1000吨标准煤,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至10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办理层级 | 业务指导(实施)部门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权限范围 | ||||
主项 | 子项 | 办理项 | 省级 | 州(市)级 | 县(市、区)级 | ||||||
7 |
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批 |
|
|
内部审批 |
省 | 发改部 门管理, 搬迁安 置机构 实施 |
15 |
6 |
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批 |
— |
— |
8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审核 |
|
|
行政许可 |
省 | 发改部 门管理, 搬迁安 置机构 实施 |
15 |
6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审核 |
— |
— |
9 | 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
| 行政许可 | 省 | 能源部门 | 30 | 12 | 全省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 | — |
10 |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 |
|
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建设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 |
民族宗教部门 |
15 |
7 |
— |
— | 本县(市、区) 行政区域内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 的建设审批 |
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改变现有布局和功能的建设审批 |
行政许可 |
州 |
民族宗教部门 |
15 |
7 |
— | 本州(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改变现有布局和功能的建 设审批 |
— | |||
寺观教堂改变现有布局和功能的建设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 | 民族宗教部门 |
15 |
7 | 本省行政区域内寺观教堂改变现有布局和功能的建设审批 |
— |
— | |||
11 |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 |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
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扩建审批 |
行政许可 |
州 |
民族宗教部门 |
15 |
7 |
— | 本州(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 所扩建审批 |
— |
寺观教堂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 | 民族宗教部门 | 15 | 7 | 本省行政区域内寺观教堂设立审批 | — | — | |||
寺观教堂扩建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 | 民族宗教部门 |
15 |
7 | 本省行政区域内寺观教堂扩建审批 |
—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办理层级 | 业务指导(实施)部门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权限范围 | ||||
主项 | 子项 | 办理项 | 省级 | 州(市)级 | 县(市、区)级 | ||||||
|
|
| 寺观教堂异地重建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 | 民族宗教部门 | 15 | 7 | 本省行政区域内寺观教堂异地重建审批 | — | — |
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异地重建审批 |
行政许可 |
州 |
民族宗教部门 |
15 |
7 |
— | 本州(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异地重建审 批 |
— | |||
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州 |
民族宗教部门 |
15 |
7 |
— | 本州(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 所设立审批 |
— | |||
12 |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
|
| 行政许可 | 州 | 国家安全部门 | 20 | 6 | — | 本州(市)行政区域内的 | — |
13 |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
| 其他权力 | 州 | 国家安全部门 | 20 | 6 | — | 本州(市)行政区域内的 | — |
14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
|
|
内部审批 |
县 |
自然资源部门 |
20 |
8 |
— | — 根据(红政发[2013]38号)文 件,州级部门没 有审批权 |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 |
15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自然资源部门 |
20 |
8 |
国家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省级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的建设项目 | 州级有关部门立项的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 (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实施前指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外的建设项目。以 上项 目需用地预审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层级完成用地预审后,按上述核 | 1、县级有关部门立项的建设项目;2、省级、州级有关部门立项的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实施前指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以上两类项目需用地预审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办理层级 | 业务指导(实施)部门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权限范围 | ||||
主项 | 子项 | 办理项 | 省级 | 州(市)级 | 县(市、区)级 | ||||||
|
|
|
|
|
|
|
|
|
| 发权限进行审批。 | 层级完成用地预审后,按上述核发权限进行审。 |
16 |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
| 行政许可 | 州、县 | 自然资源部门 |
20 |
8 |
— |
一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区范围的建设项目 |
17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
|
中介服务 |
— |
自然资源部门 |
20 |
3 | 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是否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承诺书》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评审意见》 | ||
18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 |
|
|
行政许可 |
省、州 |
自然资源部门 |
20 |
8 |
负责跨州(市)行政区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及压覆审批 | 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 备案及压覆审批 |
— |
19 |
临时用地审批 |
|
|
行政许可 |
州、县 |
自然资源部门 |
20 |
8 |
— |
临时用地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 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临时使用,应当在临时使用前提出申 请,在各项申请要件规范齐全的基础上,不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审批 |
20 | 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变更 |
|
| 其他行政 | 州、县 | 自然资源部门 | 20 | 8 | — | 一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区范围的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办理层级 | 业务指导(实施)部门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权限范围 | ||||
主项 | 子项 | 办理项 | 省级 | 州(市)级 | 县(市、区)级 | ||||||
|
|
|
| 权力 |
|
|
|
|
|
| 建设项目 |
21 |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管线工程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 行政许可 | 州、县 | 自然资源部门 |
20 |
8 |
— |
一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区范围的建设项目 |
建筑工程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 行政许可 | 州、县 | 自然资源部门 |
20 |
8 |
— |
一 | 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规划区范围的建设项目 | ||
交通工程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 行政许可 | 州、县 | 自然资源部门 |
20 |
8 |
— |
一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区范围的建设项目 | ||
临时工程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 行政许可 | 州、县 | 自然资源部门 |
20 |
8 |
— |
一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区范围的建设项目 | ||
修缮工程(含历史建筑修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 行政许可 | 州、县 | 自然资源部门 |
20 |
8 |
— |
一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区范围的建设项目 | ||
22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证核发(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 益事业建设及农村 住房建设) |
行政许可 |
县、镇 |
自然资源部门 | 城 市、县人民政府核发 40 日, 乡、镇人民政府核发 20 日 |
城 市、县人民政府核发 16 日, 乡、镇人民政府核发 8 |
— |
—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村庄规划区范围的建设项目 |
23 | 建设工程规划核验 (验收) |
|
| 行政确认 | 州、县 | 自然资源部门 |
20 |
8 |
— |
—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区范围的建设项目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办理层级 | 业务指导(实施)部门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权限范围 | ||||
主项 | 子项 | 办理项 | 省级 | 州(市)级 | 县(市、区)级 | ||||||
24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 |
| 行政许可 | 州、县 | 人防部门 |
20 |
5 |
— |
— | 各县市按属地管理 原 则 审 批 |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
| 行政许可 | 州、县 | 人防部门 |
20 |
5 |
— |
— | 各县市按属地管理 原 则 审 批 | ||
25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
|
| 其他行政权力 |
州、县 |
生态环境部门 |
即时办结 |
即时办结 |
— |
— | |
26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州 |
生态环境部门 |
60 |
24 |
除生态环境部审批权限以外,列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 除生态环境部、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权限以外,列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修订本)》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
州级委托办理除生态环境部、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权限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生态环境部门 |
30 |
12 |
除生态环境部审批权限以外,列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 除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审批权限以外, 列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修订本)》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 除生态环境部、省级、州级生态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权限以外,列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县市分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修订本)》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 响评价报告表。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办理层级 | 业务指导(实施)部门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权限范围 | ||||
主项 | 子项 | 办理项 | 省级 | 州(市)级 | 县(市、区)级 | ||||||
27 |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州 |
生态环境部门 |
60 |
24 |
除生态环境部审批权限以外,列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 除生态环境部审批权限以外, 未列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
州级委托办理的除生态环境部、省级、州(市) 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权限以外的其他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
|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州 |
生态环境部门 |
30 |
12 |
除生态环境部审批权限以外,列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 除生态环境部审批权限以外, 未列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
州级委托办理的除生态环境部、省级、州(市) 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权限以外的其他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 ||
28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
|
|
行政许可 |
省、州 |
生态环境部门 |
20 |
8 |
除国家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的以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口以及位于州(市)界缓冲区和存在州(市) 间争议的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批 | 除国家和省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的以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州级审批建设项目的排污口以及位于县市界缓冲区和存在县 (市)间争议的排污口的设置审核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县级审批建设项目的排污口以及豁免或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文件的建设项目,需设置排污口的 |
29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
|
| 行政许可 | 州、县 | 住房城乡建设 | 20 | 8 | — | 本州(市)行政区域内的 | 本县(市、区) 行政区域内的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办理层级 | 业务指导(实施)部门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权限范围 | ||||
主项 | 子项 | 办理项 | 省级 | 州(市)级 | 县(市、区)级 | ||||||
|
|
|
|
|
| 部门 |
|
|
|
|
|
30 |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
|
|
行政许可 |
州、县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20 |
8 |
— |
本州(市)行政区域内的 |
本县(市、区) 行政区域内的 |
31 |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
|
|
行政许可 |
州、县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20 |
8 |
— |
本州(市)行政区域内的 |
本县(市、区) 行政区域内的 |
32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
|
行政许可 |
州、县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20 |
8 |
— | 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的 | 县(市、区)级城市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的 |
33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
|
|
行政许可 |
省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20 |
8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即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范围的界定具体参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部令第 111 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5〕67 号)《云南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试行)》(云建震〔2020〕178 号) |
— |
— |
34 | 建筑工程(除超限高 |
|
| 行政 | 州 | 住房城 | 20 | 8 | — | 除超限高层建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办理层级 | 业务指导(实施)部门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权限范围 | ||||
主项 | 子项 | 办理项 | 省级 | 州(市)级 | 县(市、区)级 | ||||||
| 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 |
|
| 许可 |
| 乡建设部门 |
|
|
| 筑工程外,《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其他需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 建筑工程 |
|
35 |
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
|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20 |
7 |
(1)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2)超限高层建筑; (3)由国家和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 | (1)5 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建筑;(2)由国家和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中型(含中型)以下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 (3)由州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工 程。 |
由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 |
36 |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备案 |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备案 |
|
其他行政职权 |
省、县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2 |
1 |
国家重点、省重点、省属及省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 — (权限范围暂时按现行划分执 行,属地管理。州级权限待进一步明确后,另行 公布) | 本县(市、区) 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
|
其他行政职权 |
省、县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1 |
1 |
国家重点、省重点、省属及省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 — (权限范围暂时按现行划分执 行,属地管理。州级权限待进一 步明确后,另行 | 本县(市、区) 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办理层级 | 业务指导(实施)部门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权限范围 | ||||
主项 | 子项 | 办理项 | 省级 | 州(市)级 | 县(市、区)级 | ||||||
|
|
|
|
|
|
|
|
|
| 公布) |
|
37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
|
行政许可 |
县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20 |
5 |
— |
— |
本县(市、区) 行政区域内的 |
38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
| 行政许可 | 州、县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15 |
6 |
— | 州级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 | 本县(市、区) 行政区域内的 |
39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
| 行政许可 | 州、县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15 |
6 |
— | 州级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 | 本县(市、区) 行政区域内的 |
40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 其他行政权力 |
州、县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20 |
即时办结 |
— | 州级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工 程 | 本县(市、区) 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 |
|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州、县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20 |
即时办结 | 国家和省级重点市政工程、省属市政工程、省政府投资的市政工程 | 州级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投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 | 本县(市、区) 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州、县 | 人防部门 |
20 | 即时办结 |
— |
— | 各县市按属地管理原则办理 | ||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新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省、县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7 |
3 |
国家和省的重点工程项目、省属建设工程、省投资的建设项目 |
—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资额在 100万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原则实施 审批。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办理层级 | 业务指导(实施)部门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权限范围 | ||||
主项 | 子项 | 办理项 | 省级 | 州(市)级 | 县(市、区)级 | ||||||
41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
勘察文件施工图审查 |
中介服务 |
— |
审图机构 | 7(甲级项 目), 5(乙级及 以下 项 目) | 7(甲级项 目), 5(乙级及 以下 项目) |
项目业主自行委托 | ||
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 | 15 (大 型项 目), 10 (中性及以 下) |
15(大型 项 目), 10(中性 及 以下) |
项目业主自行委托 | ||||||||
42 |
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 |
| 勘察文件施工图审查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州、县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20 | 即时办结 |
系统自动备案 | ||
| 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备案 | 其他 行政权力 | 省、 州、县 | 住房城 乡建设部门 |
20 | 即时办结 |
系统自动备案 | ||||
43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行政许可 | 州、县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20 |
8 |
— | 本州(市)行政区域内跨县 (市、区)的 | 本县(市、区) 行政区域内的 |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州、县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20 |
8 |
— | 本州(市)行政区域内跨县 (市、区)的 | 本县(市、区) 行政区域内的 | ||
|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 行政许可 | 州、县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20 |
8 |
— | 本州(市)行政区域内跨县 (市、区)的 | 本县(市、区) 行政区域内的 | ||
|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依附或者穿越城市道路市政公 用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州、县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20 |
8 |
— | 本州(市)行政区域内跨县 (市、区)的 |
本县(市、区) 行政区域内的 | ||
| 自建设专用道路、管线与公用设施连 | 行政许可 | 州、县 | 住房城乡建设 | 20 | 8 | — | 本州(市)行政区域内跨县 | 本县(市、区) 行政区域内的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办理层级 | 业务指导(实施)部门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权限范围 | ||||
主项 | 子项 | 办理项 | 省级 | 州(市)级 | 县(市、区)级 | ||||||
|
|
| 接审批 |
|
| 部门 |
|
|
| (市、区)的 |
|
44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州、县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20 |
8 |
— | 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 县(市、区)级城市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
|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
行政许可 |
州、县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20 |
8 |
— | 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 县(市、区)级城市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 ||
|
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
行政许可 |
州、县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20 |
8 |
— | 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的 | 县(市、区)级城市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的 | ||
45 |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
| 行政许可 | 州、县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20 |
5 |
— | 本州(市)行政区域内跨县 (市、区)的 | 本县(市、区) 行政区域内的 |
46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
| 行政许可 |
县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20 |
8 |
— |
— | 本县(市、区) 行政区域内的 |
47 | 建设工程消防设施及系统检测 |
|
| 中介服务 |
—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
— |
项目业主自行委托 | ||
48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
|
| 行政确认 | 州、县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15 |
6 |
— | 州级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 | 本县(市、区) 行政区域内的 |
49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州、县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15 |
2 |
— | 本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质量监督管理的房屋建 筑工程 | 本县(市、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质量监督管理的房屋建筑 工程 |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州、县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15 |
2 |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质量监督管理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本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质量监督 | 本县(市、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质量监督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办理层级 | 业务指导(实施)部门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权限范围 | ||||
主项 | 子项 | 办理项 | 省级 | 州(市)级 | 县(市、区)级 | ||||||
|
|
|
|
|
|
|
|
|
| 管理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管理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
| 其他行政权力 | 州、县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20 |
即办 |
— | 州级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 | 本县(市、区) 行政区域内的 | ||
50 | 滇池一级保护区建设项目审批 |
|
| 行政许可 |
州 | 昆明市滇管局 |
20 |
8 |
— | 滇池一级保护区范围 |
— |
51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
|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交通运输部门 |
20 |
8 | 界河航道以外及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交通水运项目 | 州(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交通水运项目 | 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交通水运项目 |
52 |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 港口深水岸线使用初审 |
| 行政许可 | 省 | 交通运输部门 | 20 | 8 | 3000 吨及以上航道 | — | — |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 |
|
行政许可 |
州 |
交通运输部门 |
20 |
8 |
— |
3000 吨及以下航道 |
— | ||
53 |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 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交通运输部门 |
20 |
8 | 地方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建设项目 | 普通国省干线以下公路建设项目 | 省级、州(市) 级权限外的公路工程项目 |
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交通运输部门 |
20 |
8 |
(1)国家高速公路建设项目;(2)省级作为实施主体的地方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建设项目 | (1)除省级作为实施主体外的地方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建设项目; (2)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
省级、州(市) 级权限外的公路工程项目 | |||
54 |
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
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交通运输部门 |
20 |
8 | 由省级审批、核准或备案的,跨省和跨州、市的,以及澜沧江—湄公河国际河流(南得坝至界河)的水运工程建设 项目 |
由州级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 |
由县市级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办理层级 | 业务指导(实施)部门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权限范围 | |||||
主项 | 子项 | 办理项 | 省级 | 州(市)级 | 县(市、区)级 | |||||||
|
|
|
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交通运输部门 |
20 |
8 | 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和中央财政事权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审批、核准或备案的, 跨省和跨州、市的,以及澜沧江—湄公河国际河流(南得坝至界河) 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 |
由州级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 |
由县市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 | |
水运工程设计变更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交通运输部门 |
20 |
8 |
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和中央财政事权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审批、核准或备案的, 跨省和跨州、市的,以及澜沧江—湄公河国际河流(南得坝至界河) 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 |
由州级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 |
由县市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 | ||||
55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交通运输部门 |
20 |
8 |
(1)国家高速公路建设项目;(2)省级作为实施主体的地方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建设项目 | (1)除省级作为实施主体外的地方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 建 设 项 目 ; (2)重要农村 公路建设项目 |
省级、州(市) 级权限外的公路工程项目 | |
56 |
涉路施工许可 |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交通运输部门 |
20 |
8 | 占用、挖掘省管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 批 | 占用、挖掘州(市)管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 线审批 | 占用、 挖掘县 (市、区)管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
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 |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交通运输部门 |
20 |
8 | 跨越、穿越省管公路及在公路 | 跨越、穿越州(市)管公路及在 | 跨越、 穿越县 (市、区)管公路及在州(市) | 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办理层级 | 业务指导(实施)部门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权限范围 | |||||
主项 | 子项 | 办理项 | 省级 | 州(市)级 | 县(市、区)级 | |||||||
|
| 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
|
|
|
|
|
| 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 州(市)管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 可 | 管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 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交通运输部门 |
20 |
8 | 省管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 可 | 州(市)管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 施许可 | 县(市、区)管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 ||
57 |
水运工程开工备案 |
|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州、县 | 交通运输部门 |
2 | 即时办结 |
系统自动备案 | |||
58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交通运输部门 |
90 |
17 |
省级作为实施主体的地方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建设项目 | (1) 除省级作为实施主体外的地方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建设项目; (2)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
省级、州(市) 级权限外的公路工程项目 | |
59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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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交通运输部门 |
20 |
8 | 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审批、核准或备案的,跨省和跨州、市的,以及澜沧江 —湄公河国际河流(南 得坝至界河)的水运工 |
由州级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 |
由县市级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办理层级 | 业务指导(实施)部门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权限范围 | ||||
主项 | 子项 | 办理项 | 省级 | 州(市)级 | 县(市、区)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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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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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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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水利部门 |
20 |
8 |
省级审批(核准、备案) 的水工程和跨州市河湖上建设的水工程;流域机构权限外省级审批 (核准、备案)的各类涉河工程,州市界河边界河段和上下游 10 公里内所有涉河工程;流域机构权限外的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项目 | 州市级审批(核准、备案)的水工程和跨县市区河湖上建设的水工程;州市级审批(核准、备案)的各类涉河工程,县市区界河边界河段和上下游 10 公里内所有涉河工程;州市级审批(核准、备案) 在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项目 |
县级审批(核准、备案)的水工程; 县级审批(核准、备案)的各类涉河工程;县级审批(核准、备案) 在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项目 |
61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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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州、县 |
水利部门 |
20 |
8 |
— | 占用跨省级、州 (市)级、县级行政区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由州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占用县级行政区内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62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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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水利部门 |
20 |
10 |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不涉及跨省的非水利生产建设项目,省级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跨州、市的生产建设项 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州(市)级审批、核准或备案的不涉及跨州、市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县级审批、核准或备案的不涉及跨县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63 | 取水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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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 | 省、 | 水利部 | 45 | 18 | (1)由省人民政府或者 | (1)由州(市) | 省、州审批权限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办理层级 | 业务指导(实施)部门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权限范围 | ||||
主项 | 子项 | 办理项 | 省级 | 州(市)级 | 县(市、区)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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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 | 州、县 | 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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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投资主管部门及由国家投资主管部门下放至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取水; (2) )地下水日取水量 3000立方米以上的取水; (3) 跨州(市)行政区域的取水; (4) 地表水设计流量 4 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或者日取水量 4 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取水及其他取水 | 人民政府或者州(市)投资主管部门及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下 放 至 州 (市)级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取水;(2)州(市)地下水日取水量 300 立方米以上不足 3000 立方米的取水; (3)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取水;(4)地表水设计流量 2 立方米每秒以上不足4立方米每秒的农业取水或者日取水量 2万立方米以上不足 4万立方米的工业取水及其他取水 | 范围外的其他取水许可 |
64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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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水利部门 |
20 |
8 | (1)库容小于10亿立 方米、坝高低于70米,不涉及跨国界河流、跨省水资源配置调整的大型水库项目;(2)坝高大于 70米的中型水库、大型引调水项目;(3)涉及跨州(市)水资源配置及河道治理项目; (4)国家明确由省级审批 | (1)坝高低于70米,不涉及跨国界河流、跨州(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中型水库项目;(2)引水流量小于每秒10立方米,不 涉及跨州(市)的水电站 |
除国家、省、州 (市)级审批权限范围外的其他水利基建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