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个体登记决定公告
河市监撤告字(2020)第01号
本局决定撤销蚂蝗堡三强粮食购销点设立登记许可,现公告如下:
一、基本事实
1、蚂蝗堡三强粮食购销点于2015年8月18日取得设立登记。根据个体登记档案记载,乐梅为经营人。
2020年7月1日,接乐梅举报,称其本人身份信息被人冒用,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个体工商户。在本案调查过程中,乐梅否认授权委托他人办理过该个体注册登记手续,且表示本人身份证从未遗失过及该执照登记资料中的签字均不是他本人签名,而是他人利用其身份证复印件提供虚假登记资料进行个体登记,包括《名称预先审核》、《个体开业登记申请书》等。2020年7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核查时发现该经营地址的产权所有人与办理个体登记时提交的房产证复印件持有人不符。
二、作出撤销决定的理由
本局认为,上述申请设立个体登记时提交的《个体开业登记申请书》等多份材料均含有虚假内容,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公司制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以及撤销冒用他人身份取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清算组成员等备案的,参照本意见执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依法应当给予撤销个体登记的处理。
为充分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局于2020年7月26日发布告知公告(河市监撤告字〔2020﹞01号),告知了拟将作出撤销个体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在公告期限内,本局未收到任何陈述、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信息。
三、撤销决定的依据和具体内容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公司制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以及撤销冒用他人身份取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清算组成员等备案的,参照本意见执行。本局决定:
1、撤销蚂蝗堡三强粮食购销点2015年8月18日的设立登记;
上述利害关系人( 实际控制人)对撤销其营业执照设立登记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河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撤销个体营业执照登记决定自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4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也可以持有效证明直接到本局(河口县曼章三路市场局办公室)领取《撤销个体登记决定书》。
河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