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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示公告
  • 索引号
    hkxscjdglj/2024-00115
  • 发布机构
    河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07-13
  • 时效性
    有效

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市监处字〔2020〕83号)

单位名称:河口王东米粉米线加工厂

经营者:王东

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县坝心镇新街村委会新街村**号。

2020年2月27日,我局和河口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时,依法对河口县广丰农贸市场B区6排9号摊位上经营的鲜米粉、米线进行了抽样检验,2020年3月5日,红河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出具的检验报告结果为该批米粉、米线所检项目中菌落总数不符合标准要求。2020年3月27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2月27日,在河口县环城路43号用大米加工制作了一批鲜米粉、米线,其中米粉85公斤、米线60公斤,加工好后在河口县广丰农贸市场B区6排9号摊位上进行销售。鲜米粉、米线销售价为4元/公斤,除了被抽检的4公斤外,剩余的141公斤全部销售完,销售总计人民币564元。

2020年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批鲜米粉、米线进行了抽样送检,2020年3月5日,红河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依据DB53/229-2007《鲜卷粉》(非即食型)、DBS 53/017-2014《鲜米线》、DB53/229-2007标准,对该批米粉、米线进行了检验,其中米粉所检项目中大肠菌群标准要求为≤230MPN/100g,检验结果大肠菌群≥24000MPN/100g,单项判定为不合格;菌落总数标准要求是≤80000CFU/g,检验结果菌落总数≥多不可计,单项判定为不合格;米线菌落总数标准要求≤80000cfu/g检验结果为菌落总数≥330000CFU/g,单项判定为不合格。2020年3月20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NO:202002SP0272、NO:202002SP0270送达给了当事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该批鲜米粉、米线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属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行为。当事人在经营期间,未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属无证生产销售鲜米粉、米线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一份,用以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合法;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当事人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及抽检单一份,用以证明当事人被抽检商品的名称、数量及来源;

4、检验报告二份,用以证明当事人销售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5、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河口县广丰农贸市场B区6排9号摊位上销售,鲜米粉、米线的事实;

本局于2020年4月27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处罚告知书》“河市监执告字〔2020〕61号”告知如下:我局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一、责令改正;二、罚款人民币9300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所销售的鲜米粉、米线经检验后属不合格产品。属销售不合格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和第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实行登管理。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者应当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法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在此案中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销售的鲜米粉、米线检验项目中严重超标,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性。承办人认为当事人行为符合从重处罚的条件。

至此,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的第一款第一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法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改正;二、罚款人民币9300元。

当事人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河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3900015716307012,地址:河口县人民路29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