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市监处字〔2020〕82号
单位名称:河口成云米粉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穰成云
身份证号:******************
地址:河口县冷水沟(农场*队)。
经营范围:米粉、米线加工及销售。
2020年2月27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河口成云米粉加工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米粉加工厂未办理相关食品生产许可证或登记证,并在加工厂仓库内发现一批无合法来源、无标识大米和一批有标识大米。经局领导批准,我局执法人员对2批大米进行扣押。详见河市监物清【2020】0201号。为进一步查明事实真相,当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
经查: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当事人与一名姓阮的越南籍男子,以每公斤人民币3元的价格总共购进了30吨无合法来源、无标识的大米(50公斤/袋,共600袋)。货值人民币90000元。8月份付定金人民币10000元,剩余货款人民币80000元还未付清,期间当事人还从红河州碗碗香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益阳市清云米业有限公司出品的商标为“大红马”的大米3.45吨(50kg/袋,共69袋)。当事人没有如实记录用于生产米粉、米线原料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以及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未履行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
2020年2月27日,当事人用上述大米(50公斤)生产加工了75公斤的米粉。以3.5元/公斤进行销售,已销售45公斤,剩余30公斤未销售(已销毁)。获利人民币157.5元。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生产经营户生产经营的鲜米粉进行抽样送检,根据红河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检验报告(编号为NO:202002sp0271),按DB53/229-2007《鲜卷粉》(非即食型)标准检验,所检项目中大肠菌群、菌落总数不符合标准要求(大肠菌群标准要求≤230MPN/100g,检查结果≥24000MPN/100g;菌落总数标准要求≤80000CFU/g,检查结果为多不可计),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NO:202002sp0271的抽检报告及结果通知书》于2020年3月23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的行为属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一份,用以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当事人身份;
3、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四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登记备案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材料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事实;
4、当事人加工厂仓库内堆放无标识大米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并无证生产、使用无合法来源、无标识的食品原料的事实;
5、检验抽样单三份、检验告知书二份、抽样图片十一份,用以证明当事人被抽检商品的名称、数量及来源;
6、米粉检验报告一份,用以证明当事人销售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事实;
7、大红马大米检验报告一份,用以证明当事人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事实;
本局于2020年4月26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河市监处告字〔2020〕0060号”告知如下:1、责令整改;2、罚款人民币9300元。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当事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销售检验结果不合格的食品属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
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至此,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在本案中实施了多个违法行为,按照择一择重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1、责令整改;2、罚款人民币9300元。
当事人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河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3900015716307012,地址:河口县人民路29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