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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示公告
  • 索引号
    20240913-114113-798
  • 发布机构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3-02
  • 时效性
    有效

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市监处字〔2020〕122号)

河口瑶族自治县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字2020122

单位名称:河口精品粮油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刘先春                                                身份证号:******************

地址:重庆市合川区龙凤镇蔡湾村*组**号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禽蛋、农副产品销售                

2020年09月29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在河口县环城路原康源农贸市场内河口精品粮油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经营店未办理《食品小摊贩证》,而且正在销售过期预包装食品。当日经局领导批准对河口精品粮油店内的过期预包装食品进行扣押,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开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河市监强措〔2020〕0929)和《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河市监物清〔2020〕0929号)。2020年10月12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

经查:当事人自2019年2月起,从河口惠宇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购进商品。分别是:2019年3月购买陶华碧老干妈25瓶进货价为:人民币4元/瓶,总进货价人民币100元,销售了6瓶,销售价为:人民币4.5元/瓶,总销售价人民币27元 ,剩余19瓶已过期;2019年8月购买罗氏麻辣酱15瓶进货价为:人民币3元/瓶,总进货价人民币45元,销售了5瓶,销售价为:人民币4元/瓶;总销售价人民币20元 ,剩余10瓶已过期;2019年6月购买老干妈红油腐乳12瓶进货价为:人民币4元/瓶,总进货价人民币48元,销售了3瓶,销售价为:人民币5元/瓶,总销售价人民币15元 ,剩余9瓶已过期;2019年11月购买牟定腐乳10瓶进货价为:人民币3元/瓶,总进货价人民币30元,销售了5瓶,销售价为:人民币3.5元/瓶,总销售价人民币17.5元 ,剩余5瓶已霉变;2019年11月购买红油豆瓣10瓶进货价为:人民币1.5元/瓶,总进货价人民币15元,销售了5瓶,销售价为:人民币2元/瓶,总销售价人民币10元 ,剩余5瓶已过期;2019年3月购买中天郫味豆瓣10瓶进货价为:人民币3元/瓶,总进货价人民币30元,销售了8瓶,销售价为:人民币3.5元/瓶,总销售价人民币27元 ,剩余2瓶已过期;2017年2月购买一品红精炼猪油5瓶进货价为:人民币23元/瓶,总进货价人民币115元,销售了4瓶,销售价为:人民币25元/瓶,总销售价人民币100元 ,剩余1瓶已过期;2019年8月购买调料30包进货价为:人民币1.8元/包,总进货价人民币54元,销售了11包,销售价为:人民币2.5元/瓶,总销售价人民币27.5元 ,剩余19包已过期;总进货金额为:人民币437元;总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44元;过期扣押物品金额为人民币227.7 元。当事人的行为属销售过期商品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一份,用以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合法;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当事人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各一份,用以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商品的名称、数量;

4、现场照片十二份,用以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商品的事实;

5、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河口精品粮油店无证经营过期商品的事实;

本局于2020年12月10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河市监处告字〔2020〕0131号”告知如下:1、责令停止销售;2、没收过期的商品;3、罚款人民币3700元。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当事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下列行为均属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第(七)项销售过期、失效、变质商品的。当事人所销售的商品系过期食品属销售过期商品的行为。

依据《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有本条例第六条第(六)、(七)项行为的,责令停止生产和销售,没收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和违法所得,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至此,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销售;2、没收过期的商品;3、罚款人民币3700元。

当事人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河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3900015716307012,地址:河口县人民路29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河市监处字〔2020〕122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