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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14059-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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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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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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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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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市监处字〔2021〕1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市监处字〔2021〕11号
当事人:左光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经营场所:河口县广丰综合农贸市场B区*排*号
2020年10月19日,我局食品科执法人员依据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0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红市监发〔2020〕67号)要求,在河口广丰综合农贸市场左光顺抽样送检的姜进行非无菌抽样方法,随机抽取了10个样品。经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中的姜显示为不合格。编号N0:A2200362416105032C中的检验结论是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12月22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0月16日从蒙自观音桥批发市场购进的这批姜,共购进了5公斤,进货价8元/公斤,经营价10元/公斤,货值金额50元。剩下的3.42公斤已经营完毕,共获利27.36元。10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其所经营的姜进行了抽样送检,经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2020年11月16日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N0:A2200362416105032C),显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镉(以Cd计),mg/kg,标准指标≤0.1,实测值0.16,单项判定不合格)。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0年11月27日执法人人员送达了《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河市监食检〔2020〕010号,当事人在7个工作日,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当事人经营的蔬菜农残留超过标准指标,其行为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一份,证明当事人在经营不合格食品的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事实;
3、《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4、“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本局于2020年12月25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河市监告字〔2021〕11号”如下: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10元。当事人于当日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当事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在此案中,当事人经营农残留超标的蔬菜,最终导致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长期食用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鉴于当事人经营数量小、事后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问题,有悔过的态度,符合从轻处罚,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部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六款第(三)项:“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第七款行政处罚裁量情形:第(3)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从轻处罚。
至此,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承办人对当事人做出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作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罚款人民币510元。
当事人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河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3900015716307012,地址:河口县人民路29号)。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