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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示公告
  • 索引号
    20240913-114054-385
  • 发布机构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3-02
  • 时效性
    有效

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市监处字〔2021〕8号)

河口瑶族自治县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字20218

经营者:刘波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经营场所:河口县广丰综合农贸市场活禽区*-*号铺面

2021年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加强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工作的相关文件要求,在河口广丰综合农贸市场活禽区9-10号铺面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向当事人刘波现场提供经营门店的相关证照,当事人未能提供。当事人涉嫌无照经营。执法人员于2021年1月13日对冻库进行封存,并当场下达了《河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封》(封存)(河市监查决〔2021〕01号)、《河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文书编号河市监查 〔2021〕01号)。2021年1月13日经审批立案。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4日在河口广丰综合农贸市场租了两个门面,做冷库存放冷冻食品。并2020年11月7日从辽宁省黑上县立山肉食品加工厂购进猪奶花3000公斤,购进价5元/公斤,销售价6元/公斤;2020年11月21日至2021年1月5日,从成都新太丰农业公司购进鸡红蛋4600公斤,购进价5.2至6.2元/公斤,销售价是7.5元/公斤;2020年12月13日从成都国秀食品有限公司购进1500公斤,购进价7元/公斤,销售价8元/公斤;2020年12月22日从河南省淮阳县百润肉类加工厂购进猪奶花2000公斤,购进价5元/公斤,销售价6元/公斤;2020年12月28日从河南省长江联合肉业食品公司购进猪奶花9500公斤,购进价5元/公斤,销售价6元/公斤。总货值共计13.35万元,并对外销售,当事人的行为属无证无照经营。

1、案件来源登记表一份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食品的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食品的事实;

3、《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无照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事实;

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5、现场检查笔录及《查封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冷冻产品的名称、数量;

本局于2021年1月25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河市监处告字〔2021〕8号”告知如下:我局拟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00元。当事人于当日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承办人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5000        

当事人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河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3900015716307012,地址:河口县人民路29号)。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24 



附件【河市监处字〔2021〕8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