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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示公告
  • 索引号
    hkxrmzf/2024-00169
  • 发布机构
    河口县人民政府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3-02
  • 时效性
    有效

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市监处字〔2021〕6号)

当事人:陶利军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吴庄村(29)陶家村(淼东路)**号

经营场所:河口县北山开发区会展中心旁(河口县屠宰厂内)

2021年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加强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工作的相关文件要求,对泸西县宏达畜牧供销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河口县屠宰厂)冷库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现场生产经营猪肉产品。经询问当事人无法提供本人营业执照及核酸检测报告。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存放猪肉产品的两个冷库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予以封存,并开具《河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封决定书》(河市监查决〔2021〕04号)和《河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河市监物清〔2021〕04号)。2021年1月13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

经查:当事人自2020年11月起,分别从泸西县宏达畜牧供销有限公司、泸西县宏达畜牧供销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红河玉润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保鲜处理后的猪头,运输到河口县北山开发区会展中心旁(河口县屠宰厂)后开始(拔毛、清洗、分割、速冻)加工、装箱、销售。进货价整个猪头是20元/公斤,销售价根据产品的不同价格不一样。猪脑花销售价:6元/个;猪头肉销售价:18500元/吨;猪舌头销售价:32000元/吨;猪肠销售价:43000元/吨;猪耳朵销售价:45000元/吨。截至目前当事人生产加工了45吨货,销售了19吨,剩余26吨存储在冷库。总计获利人民币9500元。当事人的行为属无照生产经营猪肉产品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2、现场检查笔录及《查封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无照生产经营猪肉产品的名称、数量;

3、现场照片二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猪肉产品行为的事实;

4、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河口县北山开发区会展中心旁(河口县屠宰厂)内无照生产经营猪肉产品的事实;

本局于2021年01月21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河市监处听告字〔2021〕003号”告知如下: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9500元;3、罚款人民币4000元。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当事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过程中进行监督检查时当事人未能提供营业执照。当事人的行为属无照生产经营猪肉产品的行为。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至此,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9500元;3、罚款人民币4000元。

当事人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河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3900015716307012,地址:河口县人民路29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2月1日



附件【河市监处字〔2021〕6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