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13-114052-561
-
发布机构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1-03-02
-
时效性有效
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市监处字〔2021〕5号)
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市监处字〔2021〕5号
当事人:河口老杨烧饼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杨德军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注册日期:2020年5月20日
联系场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县合群社区挹芬街*幢**号门面。
经营范围:小餐饮、小食杂、食品小作坊经营,一般项目: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
2020年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2020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实施方案,对“河口老杨烧饼店”内经营销售的油条实施了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抽样送检。经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测(检验报告NO:A2200352550103006C),该店经营的油条铝的残留量超出标准指标(标准指标≤100mg/kg,实测值:601mg/kg),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食用标准》要求,2020年11月26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河口老杨烧饼店于2020年10月14日在店内使用了一公斤面粉自制了15根油条,放在店内经营贩卖,该批油条除我局执法人员抽检的10根油条和当事人自食2根外,剩余3根已经全部销售完。当日我局对其对所经营的油条进行了抽样送检,铝的残留量实测值为601mg/kg(标准指标≤100mg/kg),铝残留量严重超标,原因为当事人在制作过程不当使用食品添加剂(复配膨松剂香甜泡打粉)所至,2020年11月6日执法人人员送达了《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河市监食检〔2020〕002号,当事人在7个工作日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油条铝残留严重超过标准指标,其行为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证据收集情况:
(1)案件来源登记表一份,证明当事人在销售不合格食品的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事实经过;
(3)《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过程中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复配膨松剂香甜泡打粉),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4)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主体资格;
(5)“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本局于2021年1月20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河市监执告字〔2020〕134号”告知如下:我局拟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责令改正;二、罚款人民币510元。当事人于当日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属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至此,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改正;
二、罚款人民币510元。
当事人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河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3900015716307012,地址:河口县人民路29号)。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