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市监处字〔2021〕4号
当事人:河口姐弟小吃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住所(住址): 河口县环城路全兴贸易公司集资楼2号铺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何兰华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河口县环城路全兴贸易公司集资楼*号铺面
2020年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0年食品安全抽检检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红市监发〔2020〕67号)文件,在河口姐弟小吃店对当事人经营的油条进行了监督抽检。并对当事人经营的油条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抽样送检。经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测(检验报告NO:A2200352550103007C),该店经营的油条铝的残留量超出标准指标(标准指标≤100mg/kg,实测值:774mg/kg),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食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12月1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0月14日制作的这批次油条,一共制作了5公斤,这批油条市场价是卖2元每根,除去当时抽检的10根,该批油条当天已经全部销售完。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其所经营的油条进行了抽样送检,经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mg/kg,标准指标≤100mg/kg,实测值774mg/kg,单项判定为不合格。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11月06日执法人人员送达了《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河市监食检〔2020〕001号,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行为。当事人在7个工作日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当事人经营的油条铝含量严重超过标准指标,其行为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一份,证明当事人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经过;
3、《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食品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事实;
4、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主体资格;
5、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本局于2021年1月23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河市监处告字〔2020〕132号”告知如下:我局拟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10元。当事人于当日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属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在此案中,当事人销售农残留超标的蔬菜,最终导致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长期食用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鉴于当事人经营数量小、事后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问题,有悔过的态度,符合从轻处罚,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从轻处罚。
至此,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作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罚款人民币510元。
当事人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河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3900015716307012,地址:河口县人民路29号)。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