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市监处罚〔2021〕29号
当事人:河口兄弟小吃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住所(住址) :红河州河口县莲花滩乡莲花滩村委会新小学公路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肖玉红 身份证件号码:******************
2021年3月26日,执法人员依据《河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毒品滥用问题综合整治工作计划》进行专项检查,执法人员对河口县莲花滩乡莲花滩村委会新街小学公路旁的河口兄弟小吃店时,执法人员对该店自制的早点汤料进行罂粟壳快速检测,结果呈阳性执法人员在该店的操作间内发现疑似罂粟壳原料500g,早点汤20kg。经我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该店的早点汤料进行现场销毁,对疑似罂粟壳原料进行了扣押。并下达了《河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河市监强措〔2021〕0326号)。2021年5月13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
经查,2021年3月21日你(单位)在新街农贸市场内用180元购买了一市斤罂粟壳,买回来后尝试用罂粟壳熬制的早点汤2次。直到2021年3月26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熬制的罂粟壳早点汤被当场全部销毁。你(单位)于2021年3月23日、3月26日分别做了2次添加罂粟壳熬制的早点汤,小碗卖7元,大碗卖8元,23日销售了15个小碗的,获利105元。26日执法人员来检查时未销售。执法人员对疑似罂粟壳原料进行扣押,对汤料进行了抽样送检。你(单位)的行为构成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和身份;
2、现场检查笔录及《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各一份,证明你(单位)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添加罂粟壳以及罂粟壳数量;
3、对你(单位)的《询问笔录》一份以及图片,证明你(单位)在河口兄弟小吃店内涉嫌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的事实;
4、《河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函》、《河口县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各一份,证明我局移送公安局案件和公安局退回我局案件。
本局于2021年7月23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河市监处告字〔2021〕29号”告知如下:我局拟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950元。你(单位)于当日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你(单位)违反了《云南省禁毒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籽、罂粟苗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及其制品。”
依据《云南省禁毒条例》第六十条“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籽、罂粟苗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及其制品的,由食品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原料,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在此案中,你(单位)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2、你(单位)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较小。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和第(六)项的规定。你(单位)符合从轻行政处罚的要求。
至此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禁毒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依据《云南省禁毒条例》第六十条以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和第(六)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以下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原料罂粟壳500克;3、没收违法所得105元;4、罚款人民币950元。
你(单位)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河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3900015716307012,地址:河口县人民路29号)。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
2021年8月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单位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