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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14042-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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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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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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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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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市监处字〔2021〕02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市监处字〔2021〕027号
当事人:河口佳辰食品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陈娇平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注册日期:2017年03月22日
经营场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县北山社区天元国际商贸城*-*幢*层**号铺面
经营范围: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化妆品销售;日用品销售;珠宝首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1年3月9日,我局接到举报:河口佳辰食品店在其经营的阿里巴巴店铺内销售的“越南麝香咖啡chonhuong”宣传中有“燃烧脂肪”等内容,宣传内容与实际产品不符,涉嫌虚假广告宣传。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河口佳辰食品店于2020年12月1日在阿里巴巴网店发布“越南麝香咖啡chonhuong”宣传中有“燃烧脂肪”等内容,宣传内容与实际产品不符。网店平台费:6688元/年,广告费用包含在内,阿里巴巴店铺内正在销售的产品共有63款,每条广告费106元。当事人行为属宣传虚假广告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一份、举报单两份,证明当事人宣传虚假广告案件的来源;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宣传虚假广告的事实的经过;
(3)《询问笔录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宣传虚假广告的事实;
(4)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主体资格;
(5)网店平台费缴纳收据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网店平台费用的事实。
本局于2021年4月8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河市监执告字〔2021〕22号”告知如下:我局拟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二、罚款人民币424元。当事人于当日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第(五)项:“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当事人行为属宣传虚假广告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至此,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承办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二、罚款人民币424元。
当事人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河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3900015716307012,地址:河口县人民路29号)。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