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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hkxrmzf/2024-00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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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河口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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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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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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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市监处字〔2021〕25号)
当事人:河口邓德琼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河口邓德琼商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河口县槟榔寨卫生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邓德琼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河口县槟榔寨卫生所
2021年2月22日,河口县应急局联合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烟花爆竹检查,当检查到河口邓德琼商店时发现该店内有过期的烟花爆竹(恭喜发财组合烟花)3件,一件装228发、(老板发财组合烟花)2件,一件装150发、(年年好运组合烟花)1件,一件装168发。经我局领导批准,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河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河市监强措〔2021〕004号)及《河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1〕004号)依法进行就地查封。2021年2月23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9月11日,从河口恒邦公司购进恭喜发财组合烟花3件(内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是2018年,保质期为3年),每件228发、进货价125元/件,销售价160元/件;货值375元;老板发财组合烟花2件(内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是2018年,保质期为3年),每件150发、进货价90元/件,销售价130元/件;货值180元;年年好运组合烟花1件(内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是2018年,保质期为3年),每件168发,进货价95元/件,销售价130元/件;货值95元。共计总货值650元。以上产品直至2021年2月21日,被查获时当事人仍然放置在烟花爆竹待销售区域进行销售,经进销货台账对比,该批货没有销售记录。当事人的行为涉嫌销售过期烟花爆竹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烟花爆竹销售(零售)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及《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烟花爆竹名称、数量;
4、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以及图片证明当事人在河口邓德琼商店涉嫌销售过期烟花爆竹的事实;
本局于2021年3月22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河市监处告字〔2021〕26号”告知如下:我局拟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650元。当事人于当日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当事人销售过期烟花爆竹的行为属于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1、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2、该批烟花爆竹购进截至被查获时当事人还没销售出去。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和第(六)项的规定。当事人符合适中行政处罚的要求。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和第(六)项的规定。承办人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销售;2、罚款人民币650元。
当事人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河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3900015716307012,地址:河口县人民路29号)。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26日